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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12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陈子昂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长江西路992号井岗派出所卖房挂户集体户

身份证号:86****0279

立案时间:2020-01-03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二、陈子昂、陈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宏凌借款120万元及利息3008元(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1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陈子昂、陈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宏凌律师代理费70000元;四、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及第二项中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陈子昂、陈小艳追偿;五、陈震、刘芳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震、刘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陈子昂、陈小艳追偿;六、驳回王宏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8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876元,由王宏凌负担4776元,陈子昂、陈小艳、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陈震、刘芳共同负担19100元;鉴定费12000元及鉴定调档费3300元,由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因鉴定调档费3300元已由王宏凌预缴,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鉴定调档费3300元支付给王宏凌);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6元,由王宏凌负担2993元,陈子昂、陈小艳、安徽艾米艾苗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陈震、刘芳共同负担1417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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