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本院决定对辖区部分类型案件进行分流。为便于群众诉讼,特通告如下:
一、全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资源类纠纷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指定遗产管理人、认定财产无主、监护权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有关的纠纷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公司清算、破产程序案件,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塘厦镇辖区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本院指定集中审理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由院本部立案部门统一立案、民事审判部门审理。
二、除以上由大院业务部门集中管辖的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根据辖区划分分流至各人民法庭或巡回法庭立案和审理:
(一)清溪人民法庭:管辖清溪镇辖区的民事案件;
(二)樟木头人民法庭:管辖樟木头镇、黄江镇辖区的民事案件;
(三)常平人民法庭:管辖常平镇镇辖区的民事案件;
(四)横沥人民法庭:管辖横沥镇、东坑镇辖区的民事案件;
(五)桥头人民法庭:管辖桥头镇、谢岗镇辖区的民事案件;
(六)凤岗巡回法庭:管辖凤岗镇辖区的民事案件。
三、涉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由横沥法庭立案、民四庭审理。
四、执行案件由院本部立案部门统一立案,执行局完成集约事项后,由执行局直接执行或分流至各人民法庭、巡回法庭办理。
以上案件分流措施,自2023年3月27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