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人的创业投资热情高涨,特别是疫情期间对于口罩等防控物资的投资和医药方面也比较多,但是投资毕竟是有风险的,发生投资亏损,投资者可能会协商把投资款转化为借款。但毕竟是投资行为,这种转化方式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能不能以借款起诉呢?
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按照投资协议履行投资义务后,投资款就成为公司的资产了,股东是不能随意把投资款从公司拿回来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特别是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
很多时候投资者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人出具借条,将投资行为转化为借款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认定借款关系,法院主要会审查一下两个方面:
一、有无向公司出资?有无登记股东身份?
如果投资款只是转给股东个人,没有办理入股手续登记股东身份,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将投资款转为个人欠款。
二、股东退出有无经过结算和股东会决议?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
投资行为结束后,如果双方进行结算和股东会决议后,约定对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此时可以认为双方在投资后达成新的合意,借款的主张一般也能够得到支持。
如果公司尚未经过清算就给投资者出具借条,因为投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资产,这本质上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资款转借款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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