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银行骗贷手法中,笔者认为以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是最让人无法理解的,但凡只要银行员工实地现场走访,就根本不可能发生空壳公司银行骗贷案件。但现实是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案件或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剖析这些案件都能发现我们银行员工存在履职不到位以及银行贷款内控缺陷的情形。顾某在其经营两家公司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由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以虚假受托支付合同,骗取甲银行壹分行贷款500万元,用于归还他人欠款,首次贷款到期后风险化解周转后仍无法归还,形成不良,剖析案件细节,分析案件原因,涉案银行的员工存在三大履职不到位情形,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
顾某作为A实业公司、B实业两家公司控制人及法人,2015年3月,顾某以其公司员工赵某名义注册成立甲运输公司(注:法人及股东均为赵某)。
2015年9月,顾某经营的A实业公司、B实业公司资金短缺,为获取银行贷款,便与当时为公司员工的赵某商量从甲银行壹分行申请一年期贷款500万元,并安排当时为公司员工的王某
准备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资金走账。为证明资金用途,王某虚构了该公司与米某签订的价款为366万元、与钱某签订的价款为544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交赵某提交银行,于2015年9月24日取得甲银行壹分行贷款500万元,400万元贷款转出至米某农业银行账户、100万元贷款转出至钱某农商银行账户的当日,王某按照顾某的安排,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将贷款资金转账至某矿业公司财务人员农业银行账户,用于偿还顾某2015年2月在该公司的借款。
2016年9月30日,贷款到期后C公司无力偿还,办理了一年期转贷500万元;2016年10月21日,A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将公司名下一块土地为借款提供担保”,顾某同意将其名下一处房产及名下英菲尼迪为借款提供担保,王某同意将其名下路虎为借款提供担保。(注:上述承诺担保的土地、房产及车辆均未办理抵质押手续,法院判处甲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事实上顾某担保的两辆车已不存在,王某同意担保的车辆为顾某公司所有及控制,王某对情况完全不知道)
转贷到期后,甲银行壹分行多次催收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截止目前贷款本金一直未得到偿还,作为坏账处置,造成甲银行壹分行500万元经济损失。
二、银行员工存在三大履职不到位情形,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剖析上述案件细节,顾某骗贷手法并不高明,理论上来讲,甲运输公司是否是空壳公司,只要实地走访一下,就能判断。在不讨论上述涉案贷款是否存在向银行利益输送以及领导授意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甲银行壹分行员工存在三大履职不到位情形,严格意义上来讲已经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风险合规意识严重不足
结合甲运输公司与甲银行壹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来看,除甲运输公司的法人赵某外,顾某及其实际经营的两家公司以及财务王某均为上述贷款签订了连带责任担保,再加上甲运输公司为空壳公司及实际并未经营,由此可以推断甲银行壹分行员工应该事先知道甲运输公司为空壳公司,并且大概率也是清楚贷款资金为顾某使用。明知借款人是空壳公司以及贷款为借壳公司贷款,甲银行员工仍然还是发放500万元贷款,就算不存在利益输送及领导授意,那也充分说明相关经办员工风险合规意识严重不足,仅凭这点造成贷款风险,法院就能认定银行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未对关联企业经营情况贷前调查不到位
企查查显示,甲运输公司及顾某实际经营的A公司、B公司电话号码都是相同,这也进一步证明甲运输公司实际由顾某控制。查阅裁判文书网显示,顾某的A公司在他行已有贷款1400万元,并且贷款全部都是车辆动产抵押,再结合顾某就是因为其经营两家公司资金短缺,才会用空壳公司去骗取贷款。这些不仅说明甲运输公司的关联公司经营情况不佳,而且负债较高。考虑到甲银行壹分行员工事先知晓贷款实际使用者为顾某,按理来说,贷前应将重点放在顾某两家公司经营情况的调查,那么从顾某经营情况及偿债能力就能否决涉案贷款。
(三)贷款资金用途调查不到位
判决书显示,甲运输公司是以购买货运汽车配件的名义向涉案银行申请贷款,可结果却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两个个人银行账户,而这两人既不清楚购销合同,也不清楚资金转入转出情况。这些既说明甲银行涉案员工对贷款资金真实用途根本没有调查,完全是形式上审核,即有受托支付合同就可。贷款用途是判断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事先连真实贷款用途都无法掌握,那么贷款风险将无法控制。
注:上述案件
三、结束语
顾某不高明的骗贷手段却能成功,这充分说明我们银行员工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虽然目前法院没有披露甲银行壹分行员工是否涉案,但结合涉案银行员工三大履职不到位情况,银行员工存在明知违规而为之以及严重尽职不到位的情况,不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从法律要件上,已经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