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浉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计华向原告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浉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计华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原始执行案号:(2017)豫1502执728号
失信被执行姓名:王计华
性别:男
年龄:41
立案时间:2017年6月20日
身份证号码:76XXXX3018
执行法院: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号:(2016)豫1502民初2756号
执行标的额:24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