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10月20日,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召开“凝聚司法合力 惩防虚假诉讼”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安徽省《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有关情况。
记者了解到,《指南》从防范措施、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各单位就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进行了全流程规制。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签后,文件已于8月6日对下印发执行。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省级政法机关联合就虚假诉讼工作专门制定出台的首份规范性文件。
锚定重点精准打击
数据显示,近年来安徽省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上升势头明显,2017年至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达2396件,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65件156人。
面对这一上升趋势,如何准确界定虚假诉讼成为各方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此,《指南》明确,将单方捏造和双方恶意串通都纳入虚假诉讼规制,聚焦诉讼中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司法秩序的失信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为细化防范措施,《指南》还列举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案件;以征收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等13类需要特别关注的案件。明确了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可能的;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或者同一诉讼主体为多起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不提出抗辩或者虽提出抗辩但抗辩内容与诉请没有直接关联等9种需要谨慎审查的情形。《指南》还总结了8项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提示5项应当重点监督和防范的行为。
强力协作共抓办案
虚假诉讼现象与社会诚信建设紧密相关,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往往面临着虚假诉讼认定标准不一、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查办合力发挥不足等窘境。
此次,《指南》打通认识分歧,理顺虚假诉讼民事和刑事责任衔接机制,明确虚假诉讼认定标准和查办惩戒共识,建立线索发现和移送、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惩戒制裁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形成虚假诉讼及时发现、调查、制裁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依法分别依职权运用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抗诉、执行等多种手段,全方位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形成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为司法实践提供精准有效指导,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为强化案件办理,《指南》强调了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控告、举报和移送线索的侦查责任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责任,细化管辖分工。确立了虚假诉讼检警会商和提前介入机制,共同研判案情,做好案件线索移送后的衔接侦查工作。对虚假诉讼案件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已履行和执行的案件,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全力挽回受害人的损失。
在生效裁判和调解的监督纠错方面,《指南》明确,法院对已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虚假诉讼案件,应按审判监督等程序依法予以纠正。检察院发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决定等涉及虚假诉讼,应依法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指南》还强调法院对检察院就涉及的虚假诉讼、“套路贷”及职业放贷提出监督意见的案件要依法处理,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能以虚假诉讼等行为尚未经过刑事程序认定或关联的刑事案件正在办理为由不予纠错,确保错误生效裁判得到依法及时纠正。
严肃追责筑牢防线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虚假诉讼犯罪,《指南》还确立了全方位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机制,让大家不敢犯,不能犯,筑起一道坚实的防范“屏障”。
根据《指南》,对实施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存在虚假陈述,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先行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指南》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推动建立虚假诉讼参与人名单制度,开展与现有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并依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惩戒。此次《指南》还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强调虚假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损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犯。
对法律服务和中介等专业机构监督处理力度也不断加大。《指南》明确,对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发出书面通报或者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依法惩戒,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从严惩治具有特定职务和身份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此次《指南》还强调司法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未识别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应当依规进行惩戒,并将其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也充分彰显了安徽省政法机关惩防虚假诉讼的鲜明态度。
(记者 徐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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