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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爆料知识:民事借贷纠纷对方逃避诉讼,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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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债务人在诉讼之前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借款,但在法院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调查了解,债务人在诉讼之前就和其配偶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车辆转移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作为债权人,该如何去维护自身权利?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王某因经营资金需要,陆续向其朋友李某借款共计50万余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王某将其位于北京河东路一套住房做借款抵押。但双方并未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王某未按约定向李某偿还上述借款,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约60万余元。

在本案诉讼之前,王某与妻子谢某协议离婚,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北京市河东路一套住房及凯迪拉克汽车一辆都归儿子王科(化名)所有。

之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王某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屋及车辆转移登记到起儿子名下,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19年10月,李某去世,李某的上述全部债权经法院确认后转让给了其子李文金(化名)。李文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认为王某与其妻谢某协议离婚时将财产全部赠与了其其子女,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遂代表李文金,将王某、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予房屋及车辆的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文金请求,并追回了王某通过恶意赠予方式转移的财产,收回了本案借款本息。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在借款条中已经写明用其房产做抵押,在未全部清偿对李某债务的情况下,与其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及车辆无偿赠与其子女,认定其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目的,判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本案《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条款无效。

【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子女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者确认该行为无效。如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案件进入执行后,虽多年执行未果,但终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深入调查了解,追根求源,不屈不挠,不断坚持维权,永远相信法律,恶意逃债行为最终皆难以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