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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秘闻讯息:借贷纠纷判决错误案例分析,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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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基层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占比较高,其中虚假诉讼问题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发频发的突出问题。从基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方式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较多,以判决结案的占比较小,而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却以判决案件居多,调解案件居少。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实践来看,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难度远大于虚假民事判决案件的监督难度。在最高检近日印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对于如何破解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难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范例。

  首先,该案例在如何突破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法律困境上提供了经验。与虚假民事判决案件相比,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的法律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需要多考虑监督的必要性。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要把握法定性与必要性的标准,法定性是必要性的前提,但生效裁判存在违法性并不必然引发检察监督,还要考察是否具有监督必要性。民事调解不同于民事判决的最大之处在于调解的过程更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就权利义务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不再拘泥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民事诉讼法坚持的基本原则,民事检察监督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对于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取谨慎态度。第二,对于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必须符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关于生效判决案件在十三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纠正,而关于调解书只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监督纠正。在不损害“两益”的情况下,即使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不当也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作为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是从虚假诉讼具体含义来看,有“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也有“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有构成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也有普通民事虚假诉讼,这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看虚假诉讼行为本身也要看虚假诉讼造成的后果。回到上述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书依法抗诉的理由仍然是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有含有国有成分股的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叶某芬等人以虚构的债权参与执行分配,实际上导致上述银行债权受损,相应的也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该案例在如何破解虚假民事调解案件监督线索发现难上提供了方案。虚假民事调解案件一般是原被告双方串通以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为迅速达成司法确认的目的,原被告双方选择调解的情况较多。原被告相互串通,不可能申请检察监督,案外第三人不了解内情,又难以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故虚假民事调解案件隐秘性强,靠常规依申请监督途径发现的监督线索较少。为解决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一直加大引导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工作力度,比如有的加大与审判执行机关的日常联络,或利用手机网络平台开展虚假诉讼专题宣传,有的地方还专门设置了虚假诉讼举报电话,但是总体效果不明显,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特别是涉及民事调解案件的线索并没有因此增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筛查的手段主动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关于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大数据筛查的主流模式是横向筛查,即依托海量民事生效裁判,比对同类民事案件异同,分析监督成案的可能性。这种筛查模式的优势在于数据量大、筛查全面,不足在于精准性不够、成案率不高,仍需要线下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办理上述典型案例的检察机关在大数据筛查上走出了一条纵向筛查的新路子,在本地刑事判决书文库中通过筛查与民事调解书关联的关键词,直接锁定已被法院刑事判决推翻的虚假民事调解书,筛查的精准度较高。在锁定单份虚假调解书之后,再通过原被告身份信息进行类案检索,往往可以发现原被告同类型同时期的其他虚假诉讼线索,成案率较高。

  再次,该案例在如何破解虚假民事调解案件调查取证难上提供了思路。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受到民事检察业务发展尚不够充分等现实条件的限制,总体表现出调查核实手段单一和调查核实方式刚性不足等问题。虚假诉讼案件的隐秘性较强,特别是调解结案的虚假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互相串通,甚至建立攻守同盟,传统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手段难以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解决虚假民事调解案件调查取证难问题,一方面要提升民事检察官的调查取证能力,比如询问技巧、信息查询与分析能力等,再如物证勘验、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尝试打破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间的壁垒,横向借力赋能,走出融合发展的新局面。在检察机关内部融合仍难以解决调查取证难的情况下,也可以借助外部力量。比如,发现正在办理的虚假民事调解监督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完毕后调用相关证据。又如调查核实对象涉及公司企业时,可以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协助,能够有效增强调查核实手段的刚性。上述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就借助了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刑事案件证据材料,从而实现了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的有效融合,总体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