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合理吗?感情一场,双方居然在法庭上撕破脸皮怒骂对方。
广州市有这样一对寻常情侣,他们于2017年6月认识并相爱。但是呢他们又有点特别,因为男方啊是一个已婚男人,不过在女方知道这个事实后俩人依旧没有分手,妄图粉饰太平。
在此前汤某某以恋人名义与其相处,交付身心,甚至做出了结婚的长远打算。
恋爱的这段时间,汤某某对他们的感情可谓是百分百的信任,期间魏某某多次利用自己所学的投资行业信息进行投资,同时也鼓励汤某某一起。
虽然最开始他们的确赚了一点小钱,但是后来在投资“贝米钱包”时,汤某某因为他的教唆鼓动过度投资直接亏损了30余万元。
鉴于是男女朋友关系,且有着结婚打算,汤某某当时并没有很计较,不过魏某某经常满怀愧疚的说会还钱给她。
2020年5月份,他们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危机,矛盾愈演愈烈,感情矛盾十分的大,到了无法调节的地步,于是决定和平分手。
5月24日时,他们坐在一起签了分手协议书,罗列了一系列条款,例如分期支付汤某某28万分手费以作为恋爱期间的补偿,三年付清。这笔分手费包括投资损失、精神创伤补贴、流产补偿等等。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在条款末尾有一个款项,即双方当事人充分理解条款含义,不存在欺诈等情形
也正是在同一天他们签订了一份借条,内容为:魏某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汤某某损失,将分期还给汤某某337,320元。
直至2021年2月11日,魏某某以各种方式陆续向汤某某而支付合计58,451.57元人民币。
不过,明明合同里说好的前两年还10万,最后一年还8万,魏某某却迟迟未还。
汤某某按捺不住了,就将其作为其合同纠纷案告上了法庭,但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没有给出令她满意的判决。
她觉得十分不服,于是又将案件上诉给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起案件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审理进行宣判。
对于汤某某“还钱、承担上诉费用”的诉求,魏某某也提出了自己的诉求,即让汤某某返还先前支付的58,451.57元、撤销签订的分手协议和借条,并且偿还恋爱期间的身体支出费用合计15,119.98元,同时倒打一耙让汤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原被告二人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这些钱款都属于自然债,于是作出的判决是,分手协议及借条无效,已返还的钱款不退回,其余无效。并且驳回魏某某的其余返还诉求和汤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中魏某某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820元,汤某某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
而二审后,法院再次驳回了汤某某的上诉,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且指出由汤某某全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23元。
为什么无效?黑纸白字的合同,白花花的银子就这么算了?自然债就不需要还嘛?
大家先别着急,容笔者为大家普及一下法理知识。
自然债是指法律认可但不提供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务,例如分手费、赌债等都属于涵盖范畴。
这个概念源自罗马法,依据学理解释,它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务,法院对此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通俗讲就是你还与不还都不属于法院的管理范畴。
先从协议性质上看,这笔“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是不可否认的。且在法院方看来,这类用钱解决感情纠纷的方式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因此该条款无效。
虽然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但58,451.57元乃魏某某主动履行,所以他不得以不当得利的理由主张返还,不过假如其妻子来索要可能会有意料之外的惊喜。
合同无效,难道借条也因为是自然债才无效的吗?看到这里,大家可不要被绕晕了。
从条款内容来看,这笔分手费为实质意义上的投资亏损补偿,而汤某某无事实证据可证明其投资行为乃魏某某的哄骗结果,且她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己评估及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所以该赔偿乃无稽之谈。综上,该借条没有借贷事实发生,不予生效。
那为何魏某某所提出的返还恋爱花费15,119.98元的诉求被驳回?
对于这些协议之外的部分,这些款项都发生在恋爱期间,乃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自愿做出的支出,于情于理都没有返还的理由。
纵观此案,汤某某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对于她的经历,笔者可谓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在此笔者也想告诫大家,天底下没有白吃的午餐,对于他人口中的“赚大钱”必须秉持谨慎态度,思考再三,不要因为自己的大意错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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