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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关键看双方是否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争议,没有争议的,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行使抗辩权的,仍然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买卖双方自愿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的,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此类借贷关系虽不是实际发生,但是可视为有效的行为,其交付方式为拟制交付,被告已经实际占有了货款,当双方达成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书写了相应的权利凭证,借款的款项就应当认定已经交付。

(2021)粤01民终24569号

案中,顾建芳与颐和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经对账结算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协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结算补充协议》,是顾建芳与颐和地产公司就土地转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对账、清算,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本案不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