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朋 郭富民 新闻
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如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有的人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该法律至上,唯法是裁。有的人认为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法律进行诠释性地运用。上述两种观点,孰对孰错,或许我们可以通过电影《真水无香》获得启示。
(一)
《真水无香》是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为原型拍摄的,主要讲述了宋鱼水及其同事审理的四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故事。其中两起最引人思考,一起是购买到伪劣锅炉的高中汉,因没有遵守购买合同上双方约定的维修事宜,擅自维修造成锅炉损害,状告锅炉生产厂家;另一起是老字号商标在十年前被抢注,十年后反而被对方告上了法庭。
高中汉所在的工厂购买了一个锅炉,在购买锅炉的合同上,双方对安装条件和维修都有明确的规定,而高中汉所在的地区气温经常有零下二三十度,锅炉根本就没有办法在室外使用,锅炉出了问题,高中汉没有按合同找厂家维修,而是自己修,修不好了才要求退货。而锅炉厂则坚持不给退货。高中汉状告锅炉厂。结果法院判决高中汉败诉。高中汉不服判决,四处上访,甚至爬上广告牌以死相争。
实际上,高中汉一案的主审法官李聪对此案也很为难。由于高中汉没有看合同具体内容就直接签字,锅炉出现问题后,高中汉又擅自维修,因此无法判定锅炉出现问题的原因。虽然最终事实证明锅炉质量有问题,但就本案的法律事实而言,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锅炉本身有问题,反而证明是因高中汉擅自维修不当而导致的。李聪虽然很同情高中汉的遭遇,但只能依据法律事实作出不支持高中汉诉求的裁判。她认为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和法律事实来断案。
现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依据法律作出裁判,是为了确保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受任何干涉,保证法官的居中地位,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也是法律人的信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聪的判决是合法的。而事实却是高中汉不服判决,甚至从广告牌上一跃而下。
因为裁判而导致高中汉终身残疾的事实,让李聪对自己的判决重新思考起来。正如她对宋鱼水倾诉时所言,“高中汉可能是委屈的,可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只是拍着胸脯说要凭良心。”
如何平衡传统的情理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张力,是法官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当宋鱼水将这个疑问讲给法院院长时,院长反问道:“法律对一个法官的要求,难道仅仅是居中裁判者吗?”院长的话启发了宋鱼水及其同事,她们开始反思自己的法官定位,探索新的审判模式,并在老字号商标案上成功实践。
(二)
西城荷香园食品厂是一个百年老厂,荷香园是这个百年老厂积累下来的重要牌子,但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并没有将其注册成为商标。而西城荷香园食品厂扶持起来并分离出去的东城荷香园食品厂,却将荷香园抢先注册成为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西城荷香园食品厂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东城荷香园食品厂要求西城荷香园停止使用荷香园商标,并赔偿损失。
从事实上来看,荷香园确实是西城荷香园食品厂数代人心血铸就出来的牌子,而从法律上来看,东城荷香园食品厂也确实是荷香园这个商标的合法拥有者。如果法律站在东城这边,则情理不合;如果法律倾向于西城这方,则于法不符。主审此案的宋鱼水和李聪再次遇到了情理与法理两难的困境。难道法律与情理是永远不能调和的吗?
在这个案子中,法律和情理确实是冲突的。宋鱼水和李聪走出了法律与情理截然对立的冲突区,在法律与情理重合之处寻找调解之道。虽然屡次碰壁,但宋鱼水一直坚持调解,因为她认为 ,“从某种意义来说,一个最坏的调解也胜于最好的判决。”最终西城荷香园食品厂与东城荷香园食品厂达成和解。西城荷香园食品厂接受了荷香园是东城荷香园食品厂独有商标的事实,而东城荷香园食品厂出于道义,也向西城荷香园食品厂提供部分补偿资金,用于支持其后续的发展经营。正是双方的和解,最终达到了双赢的圆满结局。
有人则对宋鱼水这种调解式的司法裁判方式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司法裁判过程只应该建立在法律和证据构筑起来的法律事实之上,而宋鱼水这种裁判方式将法官变成了人民调解员。面对这种质疑,宋鱼水回应道,“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他们共同的使命是完成纠纷的解决。但在大多情况下,不是一纸判决都能画上圆满句号的。一个法官在最大限度地支持合法东西的同时,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化解矛盾,因为这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利益。”
(三)
明代张源在《茶录·品泉》写道:“茶者水之神,水者茶之体。非真水莫显其神,非精茶曷窥其体。流动者愈于安静,负阴者胜于向阳。真源无味,真水无香。”如果水不是真水,茶就无法完全展现出它的神韵;如果茶不是好茶,水的本质也无法表现完整。事实上,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就如同“茶”与“水”之间相得益彰的关系。法律如水,随物赋形。法律是无言无形的,要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让法官来给法律赋形。
如果法官仅仅只是法律的复读机,那么法官裁判就只会将法律生硬地套在案情上,有时会引发更大的纠纷,最终落入机械司法的窠臼。实际上,法律总归是有限的,而生活中的纠纷是无限的;法律是唯一的,而生活中的纠纷则是纷繁多变的。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来处理生活中无限的纠纷,以达到“一月映万川”的结果,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不断给法律赋形。没有法官的赋形,法律只是空白的文字,无法彰显其背后公平正义的灵魂。
在司法过程中,要把静态文字的法律变成能够解决实际纠纷的动态规范,法官需要将案情、事理、法理、情理和道德等因素融合在一起,赋予法律新的生命。正如片中宋鱼水那样,在裁判过程中,将法理与情理达成平衡,这样的法律不再是空有一纸判决的法律,而是让诉讼当事人能够实实在在地看到并信服的法律。
当然,法官给法律赋形不是随意的,而是要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赋形来彰显法律的本质。因此,法官既要在法律之内,依法裁判,又不能机械地拘泥于法律之内,在合法的范围内,赋予法律新生。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