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程序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民修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暂时结束本次执行并予以结案的程序,在后续发现财产再恢复执行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终结本次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情形的处理方式。
那么如果我们案件被终本后,如何恢复执行呢?笔者列举几种方式供大家参考。
第一,案件终本后,我们可以向终本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成立的,继续执行。我们都知道,案件终本并非是承办法官向终本就终本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如果你的案件不应该终本,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经过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恢复执行。
第二、在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若人民法院核实后发现可以执行该财产,应当立即恢复执行。然而,由于法院查控系统存在局限性,被执行人名下的许多财产线索无法有效查询。例如,被执行人在异地拥有的房产,以及所有未登记的动产。此外,若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法院也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案件终结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例如,当被执行人死亡时,债权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要求其在遗产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当被执行人作为公司法人时,若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股东在该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四、法院依职权自行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通知,执行法院可根据职权自行恢复执行程序。执行终结后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一旦案件终结,执行法院的查控系统就会关闭,除非承办人线下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