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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信息:村组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村干部以村委会名义借钱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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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30日,甲作为村干部向乙借款5000元,并声明这钱是村委会借用,乙表示如果是村委会借钱他不放心,但如果由甲个人借钱可以。于是甲就以个人名义立下欠据一张,并约定利息千分之三。甲随后将借来的5000元入了村集体经济账目。后因村干部交替,村集体迟迟未能归还这笔债务。


法律解析


律师认为,应当由村委会偿还这笔债务,由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是:乙基于对甲信用的信任而借款给村集体,甲在该笔债权债务的发生过程中起到的是一种保证人的作用,因此,做出这种意见。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