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既不向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也不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为避免承担迟延履行责 任或支付更多的债务利息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债权人接受履 行。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第 18 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 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应当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普通民 事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关权利人不申请强制执行的,该案件不能 进入执行程序,也意味着债务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履行、救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 提存。债务人可根据该规定对履行标的作提存处理。因客观原因 (如 无提存机构或不提供提存义务) 不能提存的,可保留相关请求主动履 行的证据,以对抗债权人在之后主张计算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 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的请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经查证 确实存在拒绝接受债务人主动履行情况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 担。
故法院的处理意见:不予受理。债务人可保留债权人拒绝接受履行的相关证据,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可据此提出对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 息、加倍部分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抗辩;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支 持该抗辩主张,并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执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