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43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丁标
性别
男
年龄
25
身份证号
94****8593
住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刘各行政村丁庄20号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朱福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闫龙超偿还借款160000元和利息(基数为160000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朱福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闫龙超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朱福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闫龙超支付财产保全费1420元。 四、确认闫龙超对朱福成拥有所有权的质押车辆(车牌号:皖S6F778)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李光辉、丁标、张凯经对质押车辆(车牌号:皖S6F778)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光辉、丁标、张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朱福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朱福成、李光辉、丁标、张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