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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标的额×2.5%-200元

10万-20万

标的额×2%+300元

20万-50万

标的额×1.5%+1300元

50万-100万

标的额×1%+3800元

100万-200万

标的额×0.9%+4800元

200万-500万

标的额×0.8%+6800元

500万-1000万

标的额×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标的额×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一般情况

50-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100-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500-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50万

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500万

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1000万

执行金额×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二)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以上

0.5%+520元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呢?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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