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标的额×2.5%-200元
10万-20万
标的额×2%+300元
20万-50万
标的额×1.5%+1300元
50万-100万
标的额×1%+3800元
100万-200万
标的额×0.9%+4800元
200万-500万
标的额×0.8%+6800元
500万-1000万
标的额×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标的额×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一般情况
50-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100-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500-1000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申请费交纳标准
(一)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50万
执行金额×1.5%-100元
50万-500万
执行金额×1%+2400元
500万-1000万
执行金额×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二)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以上
0.5%+520元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呢?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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