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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爆料知识: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应诉技巧,网贷合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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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龙先生称2018年与YX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1.6万,实际到账7.7万,预扣除3.9万服务费。龙先生正常还款10余期后,无力偿还,收到YX及第三方催收公司疯狂通讯录轰炸,近期YX委托的第三方称要起诉龙先生,龙先生咨询应诉方案。

【证据情况】龙先生手上证据存在缺失(Y信的APP显示不全),仅有一份《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到账7.7万及正常还款期间的的银行流水、所有催收的自动录音及短信。 根据龙先生陈述的基本案情及手中的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所谓起诉应该仅是恐吓。根据双方签订的《信息咨询及还款管理服务协议》十二条约定了仲裁条款,推断出《借款协议》中也应当是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本案YX应该先是走仲裁程序。

二、格式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YX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进行提示、解释,且不得减损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否则格条款无效。我们发现在合同中YX虽然做了加粗提示,但是加粗部分往往都是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这些条款可以主张无效。

三、所选的电子签名的提供方未提示。合同约定使用北京数字认证公司的电子签名方式,笔者查阅了近年来借款人与该公司就签名效力的认定诉讼,法院几乎都会认定签名有效。但是该项条款在合同中未加粗,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该未尽解释义务。

四、预扣服务费用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的龙先生需要一次性支付3.9万元服务费条款,该条款明显有悖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关键是该条款没有加粗提示,可以主张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加重对方义务,未提示、未解释。该条款无效。其实真的闹上法院,法官也明白这不过是砍头息的变种罢了。

根据以上主要情况,我们有理由认为YX通过服务费变相抬高利率水平,规避法院对于利率保护的上限,服务费预先一次性扣除未尽提示义务,且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为此我们为龙先生制定的应诉方案是:

一、摆正心态,积极应诉。

二、若收到法院或仲裁委传票的传票,先提管辖权异议(无论是否被支持)。

三、致电合同约定使用北京数字认证公司,要求提供自己签字文书样本(一般不会同意),注意录音。开庭时主张:1、第三方机构应该平等的对待合同双方,YX能从北京数字拿到自己的签名证据但是作为自然人却拿不到,说明第三方提供的数字签字认证并非公正。且YX未尽提示义务。2、数字认证书仅能证明自己签了字,但这签字是否被腾挪、被复制在原告方出示的合同上是存疑的。

四、主张服务费条款无效,系对方规避利率红线的行为,贷款本金应以7.7万计算,因对方并未足额发放11.6万贷款存在违约,故对方诉求不成立。

小结:因本案并未被诉,只不过是第三方催收的唬人之辞,以上方案仅是预设对方诉求,实际诉讼中要仔细分析对方的诉求及证据从何制定应诉策略。即使被诉,只要积极面对,合理提出自己的主张,相信法院也不会让吸血贷收那么高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