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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资深解答: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还款期限,民法典第675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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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还款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法条解读】

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也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内容。贷款人之所以能够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将钱借给借款人,很重要的原因是信任借款人能够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为了防范借款人到期不能返还借款的情况发生,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都会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着重解决的问题。

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88条第1款规定,因贷款合同,贷与人有义务以所约定的数额向借款人提供某一金额。借款人有义务支付所欠的利息,并在清偿期到来时偿还向其提供的贷款。该条第3款规定,某一时间未就贷款的偿还而被确定的,清偿期的到来取决于贷与人或借款人的通知终止。通知终止期间为3个月。利息未被欠下的,借款人不经通知终止也有权偿还。《日本民法典》第591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返还的期限时,出借人可以确定相当期间,催告返还。该条第2项规定,无论有无约定返还的期限,借用人可以随时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78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1个月以上相应期限返还,贷与人亦得定1个月之相应期限,催告返还。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

第一,应当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还款期限;

第二,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

第三,如果当事人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那么,依据本法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金融机构和其他民事主体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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