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流和纠纷会越来越多,通过法律渠道去维护权益的事情增多,而打官司变得非常常见和普通,不再是传闻中的对簿公堂,而是人人都可能亲身经历的纠纷解决方式。
我们常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为什么开完庭后大多数人还是没有胜诉的把握?
正所谓口说无凭,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这不仅在民事纠纷中是铁律,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同样适用,证据是给案件定性并作出准确判决最为重要的依据,也是以案释法,止纷息诉的最有力的依据。
而证据的种类通常有很多,比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远超间接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其中证人证言可以说是最不被看重的证据,因为其主观性和利益纠织其中,让其证明力和对案件的影响变得更不稳定,通常在判案中会谨慎采用。
而在诉讼中,有了证据不一定就能胜诉,这就跟写作文一样,有好的水平,不一定就能全部发挥出来,如果不能将证据组成一个无懈可击的证据链,那么在法官眼中也是毫无作用的。
我们都知道,在官司中主要审判都是围绕诉讼请求来进行的,那么出示和组织证据的思路就必须要紧扣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来说,必须要紧紧围绕自己的请求事项下功夫,找到的证据要用来明确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这样才可以让自己的诉讼请求言之有理,行之有物。
而反过来说,对于被告,出示和组织证据就必须在拆解对方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下功夫,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对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等,只有这样才可以动手对方的请求权,让法官选择相信你。只要按照原告的诉讼思路去顺藤摸瓜,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上找漏洞,也就找到了突破口。
这就是证据要用在关键事项上,就如好钢用在刀刃上的道理。
虽然证据是为了夯实请求权基础里面的事实依据的。但是原告和被告对对同一个证据价值的理解和判断都会不一致,甚至会为了各自的目的而突出其价值,或者否定其证明力。
基于这种理解,基于对证据链的构建,基于对证据的组织,不同的人会出现不同的效果,甚至在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出现差错,这就需要专业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专业知识去处理。许多时候普通人对证据链的认识和理解是基于生活常识和个人判断而来的,而这种判断却又不为法律所承认,这就导致在诉讼中,明明认为要胜诉的案件,最终却败诉。
当然,这些是个人的理解和判断以及组织证据存在的问题,导致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案件结果。其实,法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的担当,基法“自由裁量权”很大,他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可可以直接影响整个案子的胜败走向。
而“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有了较大的统筹评判尺度,那么就不可避免有些法官不能做到清廉公正。或者因为法官个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影响,由于个人内心认知和理解的错误,都有可能导致案件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出现不利于证据丰富方。
当然这些是极少概率的因素,因为上诉权的存在可以及时地纠正这样的错误,同时法律的内部和外部监督也可以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得到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虽然打官司凭证据,但是许多人在开完庭后还是没有胜诉的把握,这是与证据的认知和理解偏差,个人及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认知和评判相关的。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水平的提高,在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对公平的认知会越来越趋于平衡和大同。
虽然我们分析了证据影响的客观因素,但不可忽略的一点是,保存好证据永远是要胜诉的第一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