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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热点发布:借贷纠纷诉讼期为几年,民间借贷利息起算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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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中,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问题,一直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15》)自诞生之初至被修改之前,为当事人计算借款利息提供了有效指引,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因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而变得复杂。本文通过对最新版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利息种类有哪些?涉及的各类利息计算依据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主要涉及“借期内利息”和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时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且借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其还可能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序号

利息类型

计算依据

1

借期内利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2015》(超过法定保护上限部分不予支持)

2

逾期利息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2015》(超过法定保护上限部分不予支持)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对于借期内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期内利息计算

(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为例)

有约定

按照约定计算(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没有约定

不支持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对借期利息约定不明的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表格说明: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期内利息,则适用《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标准,即《司法解释2015》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详见本文第五部分。

三、对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法律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逾期利息计算

(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为例)

有约定

按照约定计算(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限)

仅约定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

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为限)

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未约定

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表格说明: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则适用《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标准,即《司法解释2015》第二十九条,详见本文第五部分。

四、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以当事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且法律文书中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法予以明确为前提,计算标准按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主要发生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以后,债务人未依法履行债务的情形,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在提起诉讼时,无需当事人主张,本文仅作列举说明。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

截至2014年7月31日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8月1日起截至履行完毕之日

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五、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利息计算问题,因涉及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而变得复杂。《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签订的的借款合同相关利息时,应遵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计算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利息时,应遵循“分段计算原则”。即:对于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司法解释2015》的规定,计算自合同成立时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则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即“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进行计算。

在理解“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时,应结合《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等条文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但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开始实施,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由于此时还没有实施市场报价利率,那么此类借款合同的利息应如何计算?对此我们需再次予以区分,即,如果双方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时,按照《新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以不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标准为限;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时还没有LPR值,在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时,按照《新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标准为限。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计息依据

2020.08.20之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还之日

适用《司法解释2015》,即“两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08.20之后


2019.08.20之前

自合同成立时至2020.08.19

适用《司法解释2015》,即“两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08.20至实际还款之日

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标准,不超过提起诉讼时一年期LPR四倍


2019.08.20至2020.08.19

自合同成立至2020.08.19

适用《司法解释2015》,即“两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08.20至实际还款之日

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标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020.08.20之后

自合同成立至实际还款之日

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标准,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两线三区”系《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利息保护标准。两线即年利率保护线,第一条线为借款合同当事人诉诸于法律时,民事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为年利率超过36%部分的利息则应认定为无效。

这两条保护线将利率划分为三个区间,即年利率24%(含24%)以下区间,年利率24%-36%区间(含36%),年利率高于36%以上区间,与之相对应的分别为 “法律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对于“法律保护区”内的利息,按照《司法解释2015》确立的规则计算即可。对于“自然债务区”内的利息,出借人起诉时主张该区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自愿支付的,则司法不再干预;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后要求返还或折抵剩余债务的,法院同样不予支持。对于“无效区”区间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其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