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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动态解读:民事借贷纠纷银行流水咨询,调查银行流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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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初,海门法院受理一起民事案件。本案原告王女士主张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赠与他人,诉请要求返还。为查明非法赠与他人钱款的具体数额,王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前向海门法院申请调查王女士丈夫名下一张农行卡的银行流水。

4月20日

该案承办法官向王女士的律师开具了律师调查令。然而当4月23日该律师持调查令到农行海门支行申请调取王女士丈夫账户的银行流水时,该行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内部规定不能协助调查。该律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该院指定海门法院进行调查核实。

5月7日

海门法院依法约谈了农行海门支行的主要负责人。海门支行立即向上级银行汇报,寻求上级银行的业务指导。第二天,农行南通分行通过电子邮件向海门支行转发了农行江苏省分行办公室于2021年4月1日《关于统一明确部分远程授权特殊业务的通知》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第七点规定,各网点对律师调查令业务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灵活处理,并通过运营响应平台逐级上报至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审批。

5月9日

海门法院利用休息日再次约谈了海门支行具体经办人员。当天,海门支行表示,该行已经于5月8日晚向辖属网点下发了《关于统一明确部分远程授权特殊业务的通知》,待下一个工作日即5月10日执行,受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的业务。同时,该行还表示,对之前不协助法院调查令的行为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协助意识未得到统一,今后一定依法协助支持法院的调查令,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服务。此后一月,农行海门支行正式受理律师持法院调查令业务达3笔。


南通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曹璐坦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选择诉诸法律加以解决,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人数增长幅度远低于案件增长幅度,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如果法官在大部分案件中都亲自去调查取证,无疑会牵扯到很多的精力,从而大大降低司法效率。

对于证据的收集,我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另外,《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还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被调查人负有提供协助的义务,律师在调查中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有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由于律师持调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大多数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但目前在南通,律师持调查令去大部分银行仍会被拒之门外。

对此,曹璐介绍,去年以来她签发的近20起律师调查令,除了银行其余都顺利完成了查询任务,“司法实践中,如果两名法院工作人员携带执行公务证和协助法院查询函去银行调取当事人的存款或银行流水,各银行都会积极配合,但如果律师持调查令去银行调查就可能会受到‘冷遇’,所以申请调查令去查询银行流水的律师很少。”

事实上,近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并密集出台了相关司法配套文件。比如2017年10月,省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2019年7月,省法院联合16家单位制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省法院联合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提升了律师调查取证的规范性、操作性,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较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