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福州的蔡某海,
利用假公章并冒用
福建华菲御品贸易有限公司
(下称“华菲公司”)公司股东身份,
向邮储银行晋安支行
申请个人商务贷款,
得到291万元贷款。
钱是批了,但因事后还不上钱,
邮储银行起诉蔡某海,
也要求这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公司因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被冻结等,
停业导致损失惨重。
公司怀疑,
银行有人与蔡某海串通,
才放出这笔贷款,
并向银监部门举报。
位于横屿路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安区支行
几番证明是假股东
邮储银行就是不撤诉
2016年,华菲公司收到晋安法院的一份《执行通知书》,得知邮储银行晋安支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华菲公司为蔡某海的291万元个人商务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晋安法院支持了该诉求,并对华菲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在2015年晋安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蔡某海应在限期内偿还借款本金291万元及利息13万多元,华菲公司对这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某海追偿。
“之前我们都不知道这事,莫名就背上连本带息300余万债务。”赖女士是华菲公司股东之一,占股50%,另一股东姓吴,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并没有第三名股东。然而,向邮储银行贷款的蔡某海自称是华菲公司股东。
赖女士调出工商信息,向邮储银行证明蔡某海非公司股东,希望能撤回对其的连带责任诉讼。“银行不愿撤回,让我走司法途径。”赖女士说,上诉要时间,可她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间越久损失越大。
2017年,赖女士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根据福州中院的委托,对蔡某海的贷款担保材料进行鉴定。海都记者看到,鉴定意见书写明:蔡某海于2013年7、8月份提交给邮储银行的担保材料之“华菲公司”印章,与华菲公司实际印章不一样,证明该印章是伪造的。赖女士说,面对诸多证据,邮储银行就是不撤回起诉,公司只能白白遭受损失。
福州中院裁定重审
邮储银行终于撤诉
2018年8月,福州中院再审认为,原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晋安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晋安法院2018年10月8日重新立案,原告邮储银行晋安支行同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华菲公司的起诉,法院也同意撤诉。
赖女士说,两年多的维权虽然成功了,但华菲公司之前被列为黑名单、银行账号被查封冻结,严重损坏了名誉,而且无法正常营业,货物积压导致间接经营损失高达百万元,直接损失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务工费等20多万元,公司员工社保医保无法做正常增减员及缴费,欠缴数十万元。
“邮储银行这时才撤诉,已无法挽回公司的损失。”赖女士称,邮储银行对资料审核不严在先,事后又不及时撤诉,应负责任。
邮储银行:
放贷过程无违规
公章真假肉眼无法识别
昨日下午,邮储银行晋安支行通过邮件回复记者,称办理贷款时,审查、审批流程较为规范、完整,未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由于受当时情况所限,邮储银行晋安支行无法直接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蔡某海提供的加盖工商登记部门章戳的《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能系伪造,但当时肉眼无法识别,伪造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蔡某海承担。
为何不撤诉?邮储银行认为,一审判决华菲公司有连带责任,不存在撤回任何被执行人的合理理由,同时也没有收到华菲公司要求撤回连带责任的任何申请。对此,赖女士解释,在材料真伪鉴定前后,委托律师都有口头和对方提撤诉,是银行不同意,才进一步走法律途径。
为何案件发回重审后又肯撤诉?邮储银行回复称,该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后,华菲公司提出异议,邮储银行评估认为抵押物价值超过借款,且还有其他担保人,撤回对个别担保人的起诉,邮储银行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证,因此申请撤回。邮储银行还表态,如果华菲公司认为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依法确定责任,会完全尊重法院的判决。
银监局:
邮储银行对资料审查不到位
2018年,赖女士怀疑邮储银行晋安支行内外串通,给蔡某海放贷,便向银监部门举报。
在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的答复意见书中,记者看到:“经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结果,华菲公司2名股东分别为吴先生(法定代表人)和赖女士,且2人首次实缴出资时间(2010年6月24日)均在蔡某海向邮储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之前(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系统中无股东变更记录。”
而蔡某海贷款材料中的《华菲公司章程》复印件、《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均显示华菲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吴先生、蔡某海二人,《企业保证函》亦声明蔡某海为华菲公司股东,上述材料涉及的股东信息,均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不符。从调查情况看,邮储银行未采取有效手段对蔡某海股东身份和《企业保证函》进行核验。
福建银监局认为,邮储银行在办理蔡某海个人商务贷款过程中,存在对借款人股东身份、《华菲公司章程》、《企业保证函》等审查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监管要求。因此,银监局依法依规对邮储银行福州市分行采取监管措施。
“银行一边称是受害者,
一边又为骗贷者说情”
记者了解到,蔡某海未及时还款后,他的几处房产被拍卖。蔡某海具体是什么身份?赖女士说,他只是多年前生意上有一些来往的客户,但并不密切,不知为何能拿到这么多关于公司的材料,如今也联系不上他。
福州中院的裁定书中,蔡某海称,他之前和华菲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是朋友,《企业保证函》是委托公司出具的,印章是谁盖的以及是否伪造记不清楚,他没有使用过印章。但这一说法遭到吴先生否认,吴先生称虽然认识蔡某海,但两人并不熟悉,不可能提供《企业保证函》等材料。吴先生说,若是提供了保证函,那其他材料也会一并出具,蔡某海不需要再去造假。
赖女士告诉记者,邮储银行撤诉后,曾希望私下协商,但令她不解的是,银行方与她交涉的人一边说自己也是受害者,一边又为蔡某海说情。在赖女士提供的一段录音中,对方称蔡某海现在日子也不好过,外面还欠了很多债,愿拿出5万元赔偿,银行愿意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建议双方面谈协商。对方还多次强调,赖女士即便是再起诉,蔡某海没有资产,也拿不到赔偿。
因协商提出的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很大,赖女士不接受。2019年10月,赖女士向晋安新店派出所报警,记者了解到,针对蔡某海伪造材料、证明文件一案,新店派出所已经受理。
律师:银行和借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省元一律师事务所佘雷律师认为,如果银行在审查本案贷款材料时,未严格按照有关贷款审批规程规定,对贷款人股东身份、担保人担保意愿、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核验,则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该笔贷款逾期后,银行起诉华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导致华菲公司经营困难,声誉和经济方面都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前述情况属实,那么该贷款银行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华菲公司合法利益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结果和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佘律师认为,银行和贷款人应共同对华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企业损失。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海都记者 林养东 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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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 王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