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20多份借贷合同,债务人9人,另有抵押物、质押物众多,仅一个多月的时间,案件成功调解,并为债务人节省了600多万元诉讼费。
这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东莞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是迄今为止,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同时也入选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要求,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11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
会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上海银保监局等六家单位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
“厦门金融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西安、榆林、咸阳等省内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探索试点金融纠纷示范诉讼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立起一支超过300人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上海银保监局首创“全流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理念,构建起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保护链……一系列务实的硬招实招相继出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人民法院、银行、银保监局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方面都有哪些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请看下图——
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布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目录
一、府院联动化解重大信贷资产风险案
二、府院联动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刑民并行处置网贷公司破产清算案
四、大额复杂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五、商事专家调解涉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六、在线调解跨区域超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七、采用适当性原则调解委托理财纠纷案
八、善用情理法化解基金到期收益纠纷案
九、手机病毒致银行卡盗刷纠纷案
十、涉农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府院联动化解重大信贷资产风险案
——多方协作配合,形成化解矛盾、防控风险的最大合力
参与单位:
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银监局
案情介绍
近年来,P银行C分行为掩盖不良贷款,虚构工作业绩,通过编造借款用途、分拆授信、越权审批等手法,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和保理等业务,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上千亿元,引发重大信贷资产风险。P银行因此受到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同时也导致大量诉讼案件涌至法院。仅今年,各级法院就受理P银行C分行信贷纠纷案件1003件,涉诉金额700余亿元。
事件发生后,银监会成立专责小组,与上海市委市政府、四川省委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风险处置和整改问责工作。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P银行C分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有关工作,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支持、协力化解P银行C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四川银监局制订实施“特别监管措施”,实行“派驻式监管”,开展专项排查治理,积极推动合规整改工作。省金融工作局制订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地方政府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全面加强管控,防止风险积聚发酵。四川高院与省金融工作局及P银行多次沟通协调,了解相关情况和诉求,梳理突出法律问题,制定下发《关于依法支持P银行C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化解工作的意见》,从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和制裁力度等方面,对P银行信贷纠纷案件立、审、执、保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保障P银行金融债权及时实现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典型意义
在党委政府领导支持下,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作配合,形成化解矛盾、防控风险的最大合力,对推动P银行C分行走出困境提供了有力支持,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切实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安全稳定。
四川高院以此为契机,以“解剖麻雀”“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不断优化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流程,完善工作规范,健全制度机制,摸索积累审理处置涉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系列案件的成功经验,并切实解决金融纠纷案件“送达难”“执行难”“执行成本高”,以及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审执进程等共性问题,推动全省法院金融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整体、持续提升。
案例二
府院联动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府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成功案例
参与单位: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市银监局局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融资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城区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等单位组成)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安徽S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与原告Z银行W支行先后签订了八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13464万元。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补充合同》,S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被告安庆M公司以其房产为S公司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浙江Y公司及魏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出具《保证函》,为S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上述被告在债务到期后,经多次催促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保证责任。
经法院协调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S公司同意于2018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所欠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如S公司不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涉案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Y公司、魏某对原告的前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府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成功案例,对于金融机构大额金融纠纷的高效化解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对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拓展。传统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更多是依靠仲裁机构、专业协会、律师等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纠纷处理的经验与专业知识,推动纠纷的顺利化解。但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往往难以达到利益最大化。而府院综合协调模式下多元化纠纷,充分利用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对产权办理、违法行为的处置、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的审查等,提升债务人可清偿财产信息的可获得度,督促债务人诚信履约,及时偿债。
二是促进大额金融纠纷的及时化解。金融纠纷一般来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抵押担保等债权保障措施充分,合同凭证证据扎实,但债务人往往通过诉讼来拖延偿还期限,有的甚至在诉讼前后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而通过在府院协作下,法院积极调解,使得金融债权人根据债务人实际的资产状况以及诚信等级,给予相应期限利益的豁免,对诚信的困难经营者信用进行相应的保护等。
案例三
刑民并行处置网贷公司破产清算案
——较好地解决了非法集资等涉众性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难的问题
参与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公安局、瑞安市金融服务中心
案情介绍
“Z”P2P金融网贷平台(以下简称“Z平台”)于2015年上线,运营主体温州J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金为1.05亿元。2018年7月14日,该平台发布借款项目逾期公告。经初步核实,截至出险时该平台待付资金2.06亿元,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1506名出借人。
平台“爆雷”后,在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侦查的同时,如何平稳、有序开展追收和处置涉案财产、舒缓出借人情绪成为一大难题。最终,经过反复论证,谨慎决策,引入破产清算机制,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对平台运营主体依法实施“破产清算”。瑞安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应部分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J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开展工作,刊登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的报纸公告、网络公告以及短信通知,接受债权网络申报及开展核查,并于2019年1月23日在瑞安法院召开线下和线上同步进行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依法执行对机动车、房产、办公设备、对外投资股权等财产的处置方案,通过淘宝网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公开拍卖变现,并组织了两次预分配。截至目前,管理人审查了1056户债权人申报债权2.26元,同时通过处置变现和追收财产开展了两次预分配,债权人反响良好,情绪稳定。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的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安全。如何最大限度的对“爆雷”的P2P企业进行追赃挽损、清理债权债务、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其重点和难点之一。在Z平台相关人员涉刑事犯罪侦查过程中,引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有效的处置涉案财产、追收债权、清理债务,并进行预分配,解决受害人的实际诉求是该案的一大亮点。刑民并进,较好地解决了非法集资等涉众性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难的问题,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具体而言,破产程序处置涉案财产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破产程序处置涉案财产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支撑,程序公正透明,公信力强。二是有大量专业的社会中介力量依法处置财产,解决了公安、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力量相对不足以及处置财产难的困境。三是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有债权人全程参与以及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本案主要经验做法有:一是及时启动涉案财产先行处置工作,解决涉案财产处置难的痛点。二是多方式、多途径进行财产追收、追赃。三是采取网络信息化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瑞安法院结合破产案件特点,自主研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以网络方式申报债权,线上、线下同步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实现债权人会议功能。四是及时进行财产预分配。对破产分配方案采用网络表决方式,由管理人统一通过债权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极大地方便了债权人。同时,在预分配方案中载明债权人最终受偿金额将在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后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并经瑞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的最终方案确定,多还少补。五是信息公开,多方联动共维稳。通过例会制度,由瑞安市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召集多个部门共同研判案件、落实任务,以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
案例四
大额复杂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为债务人节省了约600多万元诉讼费
参与单位:
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9个债务人(含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与债权人X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获得授信7.8亿元,并签订了19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累计贷款7.3亿元,债权人依合同发放了贷款。此后,债务人因偿债能力不足陆续向债权银行申请合同展期,双方先后签订了8份《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债务人仍未能悉数偿还贷款。截至2017年9月,债务人尚欠贷款本息约7.1亿元。债权人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其中,东莞市中院对部分债务约1.1亿元进行了诉中调解,余下约6亿元债务于2017年9月25日移交东莞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接到移送的调解案件后,东莞金调委认真梳理总结分析本案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该案涉及20多份借贷(展期)合同,为东莞辖区近年来较大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之一,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二是债务人情况特殊。案件涉及债务人9人(包括5家公司和4个自然人),4家公司为主债务人,其中2个主债务人为当地较有影响的企业,另有2个主债务人已经停业经营。三是债务关系比较复杂。4个主债务人存在交叉担保,其余1家公司和4个自然人为担保人且负连带担保责任,债务结构复杂,案件协调难度大。四是抵押物、质押物众多。债务人提供其各自所有的各类钢材、钢结构材料、机器设备和590多间房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还有一系列实用新型专利、公司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物。由于案件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如处理不当,将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为此,东莞金调委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专职负责,全面分析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一个月多的细致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统一意见。2017年10月27日,安排当事人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进行现场调解,协调法院开通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同步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调解、司法确认无缝对接。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迄今为止,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成功调解为债务人节省了约600多万元诉讼费,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延缓了债务人的还款期限,为债务人下一步开展司法重整,解决经营困难争取了时间,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有力维护了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后东莞地区的金融稳定。同时,调解类型实现了从一般小额日常金融消费纠纷向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跨越,为广东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金融纠纷非诉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多的实践经验。
案例五
商事专家调解涉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立足行业情况提出方案建议,是调解方式的创新
参与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
案情介绍
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乙地产公司发放1.5亿贷款,用于某地产项目开发,乙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对乙地产公司在建工程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以期房形式出售,与多个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多名业主担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提起多个行政诉讼,导致案件中止审理一年多。后行政诉讼中业主一方败诉,法院确认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案恢复审理。案件进入诉讼已经两年,甲公司急于兑现不良债权,乙公司债务缠身经营陷入困境。
为稳妥化解这起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法院邀请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借贷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员与法官首先对该案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该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将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乙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强制执行会使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陷入破产危机;另一方面执行抵押物房产势必引起多名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后续诉讼,执行不会顺畅,也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通过调解给予乙地产公司一定的履行义务缓冲期,让乙公司有机会调整经营,盘活资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甲公司债权实现,也能够使乙公司逐步实现良性运营。确定调解方案后,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相关法律,调解员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次沟通,甲公司同意延展履行期限,乙公司表示一定积极筹款,按期履行债务,这起涉案标的大、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法律的刚性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漫长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调解的介入为缓和上述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径。本案是一起大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双方当事人均为诉讼所累,希望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放贷问题,给债务人企业再生机会,使债务人有机会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相较被动强制执行效率大大提高,社会效果也更佳。
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联手,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立足行业情况提出方案建议,是调解方式的创新,分析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达成和解。
案例六
在线调解跨区域超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网络在线调解方式方便异地调解,借助行业调解专业力量快速化解金融案件
参与单位:
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案情介绍
某城商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B银行)与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由B银行向H公司贷款人民币0元,双方就贷款利息、还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H公司因未按时还款被B银行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提前还清贷款本息人民币4.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银调中心)对该案进行调解。
银调中心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相关合同资料和诉讼材料,发现此案调解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当事人和调解组织分处三地,B银行代理人位于北京、H公司位于黑龙江、银调中心则在上海,如采用传统现场调解方式,沟通协调困难;二是案件标的大,H公司虽有意还款,但短期内筹措资金较为困难,B银行则因为H公司违约时间已超四个月,而希望H公司提前全额清偿借款。
针对第一个难点,银调中心组织各地当事人通过网络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调解。虽然当事人和调解员身处不同地点,但可同时登录银调中心网络在线调解平台参与调解。登录网络在线调解平台后,调解员和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实现了网上的“面对面”调解。银调中心的在线调解平台已顺利接入上海金融法院金融纠纷解决网上平台,法官也可进入网络在线调解平台,见证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的过程。
针对第二个难点,调解员依托此前在银行从业背景,凭借多年专业知识,努力寻求双方争议的平衡点,进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一方面,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H公司短期内筹措还款资金较为困难,调解员建议B银行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该笔争议贷款进行适当展期,在展期期间则根据行业惯例适当提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调解员也给H公司分析,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其败诉可能性较大,若被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建议H公司缩短展期时间。
最终,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矛盾迎刃而解。
典型意义
有些企业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纠纷往往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标的额大,地域跨度大,诉讼处理耗时耗力,企业也可能因为执行程序而陷入经营困难。对这类案件,本案提供了一种典型的多元纠纷化解思路。
一方面,本案通过网络在线调解方式,方便异地调解,提升调解便利度。网上在线调解平台是将科技进步与法院发展深度融合的鲜活实例。通过网络在线调解平台,当事人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入在线调解系统,参与调解,这样将大大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交通开销。法官也可以随时进入在线调解平台,见证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过程,并基于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另一方面,本案借助行业调解专业力量,快速化解金融案件。针对银行、证券、期货等专业性较强的金融纠纷,可以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的力量,更加快速、妥当地化解纠纷,有机地结合法院的“最后一道防线”与调解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七
采用适当性原则调解委托理财纠纷案
——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与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
案情介绍
投资者A是一位退休老人,起诉称:2015年4月3日去X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明确告诉理财经理徐某他是厌恶风险的稳健性投资者,来银行目的是购买稳妥、保值增值的产品。认为股市风险很大,希望购买专门申购新股的基金。理财经理徐某给他推荐了Y绝对收益基金,A申购了10万元。一周后,A再次到该银行,要求再买10万元的上述Y绝对收益基金,但基金经理徐某向他推荐了一款95%以上用于申购新股的Z宏观策略基金,封闭期3个月,A购买了10万元。由于2015年6月股市开始暴跌,Z宏观策略基金的市值只有0.62,经询问徐某得知,该基金并未按约定进行新股申购,而是购买了大量的创业板股票,受股市大跌影响,发生亏损。A认为,X银行未遵守适当推介义务,未按其要求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造成其经济损失,故将X银行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X银行赔偿所有本金和利息损失。X银行答辩称,在购买涉诉基金前对其进行了风险测评,结果为进取型投资者,并非A所述的稳健性投资者,X银行向其推荐的产品为混合型基金产品,未超出其承受能力;该涉诉基金是X银行的代销基金,产品是通过客户A的手机银行操作购买的,因此银行并无不当推介的情形。庭审中,A否认其购买产品前做过风险测评,并称其是在柜台购买的,他仅在柜台上输入了密码等信息,其他操作都是由理财经理操作的。第一次休庭后,黄浦法院委托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参与庭审调解。
第二次开庭时,当事双方均同意调解。调解员分析虽然涉诉基金是通过手机银行购买,但消费者A是到银行网点在理财经理的推荐和协助下完成的申购操作,银行应负有适当性推荐的义务。虽然银行称客户的风险等级为进取型,但客户否认其做过风险测评,银行也未能提供由客户签字的风险测评材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客户充分提示了所购基金的风险。且客户A为退休老人,根据客户提供的购买理财产品记录,均是风险等级较低的产品,该涉诉基金发生了近30%的亏损,与其到银行购买稳妥、保值理财产品的初衷不符,也超过了其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建议银行出于维系客户角度,补足客户的本金亏损。双方均同意调解员建议,X银行补偿A的本金损失。协议履行后,A撤诉。
典型意义
理财产品亏损纠纷为金融消费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较早的法院判决中,对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金融机构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以及消费者是否理解和接受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往往各执一词,且都没有有力的证据,如仅依据理财产品销售合同进行判决,结果很有可能对消费者不利。本案中,调解员引入了“适当性原则”,即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不向低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消费者推荐高风险金融产品,最后得到妥善解决,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八
善用情理法化解基金到期收益纠纷案
——以情为先、以理为基、以法为准
参与单位:
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柴某与其年近八旬的母亲,一起来到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称,2015年12月17日,她在某银行用其母亲存款购买了34万元某债券型基金,当时理财经理未充分说明该基金风险,并承诺该基金到期收益能达到年化5%以上,但是,2017年6月底基金到期赎回时实际年化收益只有1.2%。柴某认为某银行应当按照年化收益5%的标准补足其基金收益,具体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9380元。
柴某与其母亲来金调委时,柴某母亲的情绪不稳定,调解员出于柴某母亲的身体健康考虑,建议柴某代表母亲参加调解,柴某十分认可。因双方关系恶化,调解员开展调查前,首先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场对双方进行劝解,缓和对立态势,等双方都冷静下来后再客观地调查纠纷争议事项。
金调委调查后认定,2015年12月,柴某在某银行用其母亲存款购买了34万元某债券型基金,柴某已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单》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上签字,《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第三项内容为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柴某尚无证据证明某银行销售基金时曾给予收益承诺,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无未明确约定到期收益具体额度。
调解员对双方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做了耐心劝导,指出,某银行已向柴某说明该基金风险,但提示内容字体较小,提示方式不够显著,同时风险测评工作不到位,银行服务存在瑕疵。根据债券型基金收益浮动的特点,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到期收益具体额度的情况下,柴某要求某银行按照年化收益5%的标准补足其基金收益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调解员建议某银行从维系客户的角度出发,以2015年12月的两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1%为基础给予柴某和母亲一定的收益补偿。
本案最后一次调解选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服务中心进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银行同意以年利率2.1%为基础给予柴某和母亲一定收益补偿,柴某和母亲放弃其他诉求。调解协议书签订后,依双方申请,宁波市诉讼(调解)服务中心安排法官现场进行了司法确认,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解过程具有典型性,值得类似案件参考。分为三步骤——讲情、讲理、讲法。
首先“讲情”,以情为先。本案中,柴某与其母亲来金调委申请调解时,调解员不仅向柴某了解案情,也注意到其母亲身体欠佳,提出以老人家身体健康为重的建议,取得柴某认同,在柴某与某银行关系不佳的前提下,调解员先与双方讲情,缓和双方对立态势,为之后调解成功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讲理”,以理为基。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事实为基础,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客观分析案情,明确双方责任,并提出补偿金额以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基础的建议,做到有理有据,极具说服力。
最后“讲法”,以法为准。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根本,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依据《合同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分责任。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前因此纠纷闹到公安机关,建议双方将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获得一致同意,最终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九
手机病毒致银行卡盗刷纠纷案
——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参与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15日,王某持X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X银行某处ATM机取款时发现余额不足。16日上午,王某前往X银行打印借记卡流水发现,该卡曾在12日发生过一笔银行卡转账,收款人为姜某,金额为4900元。王某表示不认识姜某,该笔转账非自己操作,并且该借记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并没有出借他人或者丢失过。王某立即前往青岛市开发区某派出所报案。后王某与X银行进行沟通,银行表示该笔转账是在账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完全无误的情况下进行的,故银行方无过错。王某认为X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
2018年4月,王某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进行调解。X银行介绍,王某于2014年10月向X银行申请开通了网银转账功能,并设定了日限额,选择了“短信验证码转账”方式,即“开通后即可在手机银行、Pad银行、网银大众版等渠道凭短信验证码进行转账”,本案中王某的转账交易系通过“X银行网上银行”进行的操作,网银转账不需要实体卡片,客户需提供登陆账户(输入用户名或卡号、登陆密码和手机验证码)、输入支付密码、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以及填写验证码(系统完成校验)等信息,在提供以上全部准确信息后方能完成转账,并将上述内容向王某予以说明。
X银行称,在交易过程中,该账户输入了正确的登陆密码,向预留的手机发出两次短信验证码也均得到验证,在此情况下X银行完成相关操作没有不当之处。王某提到,在9月12日当天,自己绑定有X银行卡的手机突然出现黑屏、系统崩溃的情况,无法接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王某遂前往专卖店进行维修,至ATM取款也是发生在维修手机之后。后王某通过比对银行卡流水发现,发生转账时间也与手机出现异常状况的时间相吻合。据此,调解员判断本案系王某因手机中病毒致信息泄漏,使借记卡被盗刷。
王某意识到自己可能是因使用不善致使手机中毒而泄漏相关信息,造成的资金损失。在调解员的建议下,X银行从维系客户的角度出发,同意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为确保案件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调解前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召集青岛市多家银行相关部门,围绕电子银行业务的主要类型及电子银行网银盗刷案件中不法分子作案手段方式,以及如何防范网银盗刷风险等方面进行研讨,为调解做了充分准备。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围绕着转账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问题与双方进行沟通。在大致判断消费者的手机可能被病毒入侵后,调解员又向王某说明了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病毒盗刷银行卡的手段,并向其普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手机使用安全相关知识,促使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并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虽然从法律的角度银行并无过错,但是在调解的过程中,银行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同意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十
涉农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探索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对特定的“三农”企业制定特殊贷款展期规定
参与单位:
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某蔬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某银行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用于采购农机设备,并由法定代表人及其丈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合同到期后,因相关涉农补贴资金尚未及时到位,合作社经营出现困难,无力全额偿还本息。2018年12月通过案外人某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担保,银行收回了部分本金,而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银行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崇明法院。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法院将该案件委托至当地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调解。
本案调解的关键在于合作社与银行之间如何找到一个还款的平衡点。对于银行来说,其最终目的是能够收回贷款本金与利息,以免坏账。但因为合作社延期还款时间过长,且不符合贷款展期规定,银行只能将该笔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采取诉讼方式。对于合作社来说,种植产品生长周期较长,前期投资较大,当前盈利情况尚不理想,贷款到期后无力一次性偿还。但从合作社的还款记录来看,合作社有还款意愿,且运作正常,远期收益可期。
受案后,调解员及时核实案情,实地走访该蔬果专业合作社,深入了解农户当前经营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还款能力,针对合作社的还款意愿与“三农”企业扶持政策等问题与银行机构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商还款方案:分十期付清欠款。
典型意义
“三农”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农业生产周期一般比较长,一般需要三到四年才能有较大收益,如果银行按照正常流动贷款期限给到“三农”企业,可能最终因补贴到账与贷款期限发生错位,或种植产品还未成熟,或是天灾等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无法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
本案的成功调解,为后续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实践经验。银行机构可以通过对“三农”企业推出适应其农业生产周期的贷款产品,或是对特定的“三农”企业制定特殊贷款展期规定,探索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支撑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