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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动态讯息:借贷纠纷如何确定无效再审,借款年利率7%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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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这个判决,只借了15万,一年光利息就要36万。”成都市民骆玉成称,他陷入了一场代价高昂的“套路贷”,更让他不解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72%的年利率合法。

骆玉成所说的72%的“判决”,出现在成都中院(2016)川01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在利息计算的部分写道:“关于利息,一审中,王树文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90000元利息为2011年12月12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借条上约定每月三万利,即年利率为72%,其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骆玉成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10年夏天,他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经人介绍从一位名叫王树文的人处借款15万,并按照约定支付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在这种“利滚利”的模式下,不到两年,最初15万元的本金,变成了“本金”50万元,利息变成了每月3万,即年利率72%。

对于骆玉成的说法,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王树文求证,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判决书表述存在歧义

由于无力偿还这笔钱款,2014年7月14日,王树文将骆玉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骆玉成偿还50万元借款及9万元利息,并将抵押的26.47亩林园及设施补偿费用交由王树文领取。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江民初字第2985号)判决,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驳回王树文的诉讼请求。

王树文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认为该案为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指出,王树文主张50万元借款本金,有骆玉成出具的借条、抵押协议书可以证明,故法院对借款本金50万元予以确认。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提到的这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内容为:今借到王树文现金50万(大写:伍拾万元),使用性质:商业周转。还款时间:2个月。借条有骆玉成的身份证和签字,并注明“每月收叁万利”。

骆玉成说,按照当地民间借贷的习惯,每次“利滚利”后都将重新签订借条,将利息并入新的本金中重新计算利息,此前的借条必须撕毁,因此他没有最初借款15万元的借条等证据,“但除了这张50万的借条,他(王树文)并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给了我50万。”骆玉成表示,这张借条和抵押协议,都是他被迫签下的。

对利息的计算,二审判决写道:“关于利息,一审中,王树文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90000元利息为2011年12月12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借条上约定每月三万利,即年利率为72%,其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段表述存在歧义。

如果按照这句话前半句理解,90000元利息为2011年12月12日至起诉之日(2014年7月14日)的利息,共计31个月整,则年利率约为6.96%;但如果为方便,以30个月计算,90000元利息,则年利率应为7.2%。那么,判决书上载明的“年利率72%”,可能为丢失小数点后造成的笔误。

但如果按照这段话的后半句,即“借条上约定每月三万利,即年利率为72%,其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来理解,一年的利息则应为72万,与借条上计算得出的年利率一致,但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判决理由都写在判决书里了”

澎湃新闻通过相关渠道向成都市中院了解判决依据,相关人士回复:“判决书里证据是否采信、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最终判项都写得很清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位工作人员查询判决书后称,当事人已经过了再审时效,只能通过信访等渠道寻求救济,“找法官也没有用,法官的判决理由都写在判决书里了。”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强向澎湃新闻分析,如果从判决书的表述来看,认定年利率72%未超过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六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规定》第二十六条载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宋强说,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综合考虑进行认定,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条,借款人又辩称借款事实没有实际发生,出借人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已经发生。“这个判决可能存在问题。”他说。

骆玉成说,看到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他不知所措,错过了6个月申请再审的时间。如今法院已经强制执行,他被拉入“黑名单”,生活受到很大影响。目前,他希望通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接待日,申请进入院长发现再审程序,但暂无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