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翟某与刘某2004年在工作中认识。2016年6月初,刘某向翟某借款35000元并承诺尽快归还。2016年6月7日,翟某通过支付宝向刘素锋交通银行卡转账35000元,刘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翟某出具欠条。后翟某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拖延,共还款6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翟祖国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翟某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湛律师接受翟某的委托,代理其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湛律师认为,翟某与刘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翟某已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刘某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翟某要求刘某偿还剩余借款29000元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就逾期利息一节,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对翟某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就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翟某可以催告刘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翟某于2016年7月15日通过QQ聊天向刘某催要款项,要求其在2016年7月30日偿还,湛律师认为应当自2016年7月31日起算逾期利息,最终原告翟某的合理诉讼请求最终达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