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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解读:借贷纠纷方面的知名律师,民间借贷律师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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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孔祥涛律师受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并取得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全额归还王某欠款27余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孔祥涛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同被告高某为朋友关系。2014年,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王某借款27余万元,其中18余万元为账户转账,剩余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予高某,高某承诺于2015年偿还欠款及约定利息。但借款期限到期之后,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借款。

二.律师介入

王某同高某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信之源孔祥涛律师主办,为客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孔祥涛律师受理此案后,鉴于高某为躲避债务存在拒接电话、拒不出庭的情形,为举证查明案件借贷事实,孔律师果断改变诉讼策略,将本案代为收款人列为共同被告,最终迫使高某出庭说明借款事实,但高某只承认银行转账部分的借款,不承认现金部分。

孔祥涛律师经过与当事人王某的沟通,指导其收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并将高某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孔律师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作支撑,据理力争,经过三次庭审,案件最终取得胜诉。

三.案件争议与难点

该案系借贷纠纷案件,其中涉及的证据类目较多、较杂,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高某为躲避债务,拒接电话、拒不出庭,且只承认存在部分借款,给案件的审理造成许多困难。但经过孔祥涛律师缜密的庭审策略和细致的证据整理,法院对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

四.判决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高某向王某归还欠款27余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五.律师提醒

孔祥涛律师提醒大家:通过现金方式借款时要特别注意,如果只有借据,对方以“借贷行为没有发生”为由抗辩,并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我方是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的。

因此如果是大额的现金借款,除了借条以外,一定要让借款人立下收据。同时还需要注意其他证据的收集,比如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对方收到款项或者承认借款事实的证据,但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需要说出明确的借款金额。

孔祥涛律师

孔祥涛律师任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自从业以来,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及民商事案件,处理过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为当事人面临的法律难题提供了法律帮助。严谨的专业精神和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擅长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贪污、受贿等职务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刑事经济类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人身暴力型犯罪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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