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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中山市好的企业借贷纠纷,中山黑恶势力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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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强迫交易……7月30日上午,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集中宣判6宗涉恶案件,共判处20人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到庭旁听。中山市中级法院扫黑办主任、刑二庭庭长段文生指出“中山两级法院在审理涉黑恶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为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而人为拔高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分子”。

重大涉黑恶案挂牌督办、限时结案

7月30日上午,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集中宣判6宗涉恶案件,共判处20人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其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的一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案件,被告人达到14人,其中有3名主犯。此外,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宣判了2宗以手机通讯店为据点的强迫交易案件。

段文生介绍,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中山全市法院共受理10类重点打击黑恶案件81件598人,审结共57件349人,结案率70.37%,其中市第一法院受理34件386人,审结25件237人,结案率为73.53%;市第二法院受理32件122人,审结21件74人,结案率为65.63%;中级法院受理15件90人,审结11件38人,结案率为73.33%。

今年上半年,前期公安、检察侦办的涉黑恶案件正进入审判阶段。段文生表示,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中山两级法院专门指派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团队,负责涉黑恶案件的审判。

为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把好质量关,中山中院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由中院领导对两级法院重大的涉黑恶案件进行督办,并限时结案。现已对两批12件案件共102名被告人实行了挂牌督办,本次宣判大会宣判的案件均是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以事实为依据不人为拔高认定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段文生专门强调,“中山两级法院在审理涉黑恶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为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而人为拔高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分子”。

比如第二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梁某元等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经审理查明,该案并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而属于单一犯罪性质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所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1年9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又比如,中山中院审理的被告人吴某和等人拐卖妇女、组织、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伤害案件。经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并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故未作恶势力案件处理,仅认定该案件为普通的犯罪集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段文生表示,中山两级法院在把握法定标准的同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庭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实体和程序公正。

民间借贷案件出现拐点首次减少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对“恶势力”“套路贷”等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中山市第一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该院扫黑办主任、刑二庭庭长温文凯介绍,“特别在2018年,这类案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比重达15.89%,案件增幅高达12.26%”。温文凯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等新型涉财犯罪不断出现,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对此,该院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套路贷”线索,迅速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源头上遏制该类案件增长势头。温文凯介绍,目前该院已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线索100件45人;其中,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0件5人。此外,第一法院还对多名妨碍民事诉讼,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犯罪程度的当事人实施训诫、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多管齐下成效显著,“目前各种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减少,民间借贷案件长期高位增长态势出现拐点”,温文凯介绍,2018年,该院新收民商事案件增幅为13.22%;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幅为12.26%。今年1-6月,该院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增幅31.13%,但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首次减少,降幅达7.25%,且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不断减小。

典型案例

A

组织、领导传销14人被判刑

2017年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梁某文、黄某妹、潘某领等人伙同其他人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在中山市坦洲镇、神湾镇等地进行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

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查明,该集团自上而下分为总管、主管、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管家、业务员等层级,通过小主任组建以“家”为单位的犯罪窝点,“家”中安排管家负责协助小主任管理家中日常事务。其他业务员在上级的安排下,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后,采取搜身等方式搜走并扣押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并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殴打等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继而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等方式非法拘禁、看守被害人。

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同时,窝点内传销成员通过讲课鼓吹加入传销组织的好处,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人民币2800元为“一套产品”)以加入传销组织。对部分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通过逼问其手机或银行卡的支付密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同时,各传销窝点的人员之间存在相互轮换、相互协助控制被害人、收取被害人“购买产品”费用等情况。各传销窝点之间的关系形成一张传销组织的关系网,当中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经超过一百二十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文、黄某妹、潘某领是上述传销组织的经理,被告人黄某朗、刘某君、李某涛是上述传销组织的大主任,被告人白某耀、谢某琳、高某强、王某辉、张某振、邓某晗、景某、周某子是上述传销组织的小主任。

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文、黄某妹、潘某领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均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朗等11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最终,第一法院判处上述14名被告人4年4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

强迫交易为非作恶

中山市第二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业、梁某分别纠集林某杰、邹某凯、曾某文、宇某豪,以中山市东凤镇两个通讯店为据点,以“以旧换新”、“积分优惠购机”、“预存话费送手机、送平板”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进店消费。诱骗被害人签订相关票据、协议,然后再告知被害人,该手机有限制使用条件。

当被害人拒绝购买时,几人威胁被害人,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或需缴纳高额违约金,扣押被害人原手机卡和身份证、将被害人带至店内小房间处理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店内商品。

经查,几名被告人组成两个作案团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陈某业、林某杰参与强迫交易8次,强迫交易数额约2.78万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陈某业、梁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1个月,并分别处罚金。

中山市第二法院扫黑办副主任、刑二庭副庭长甘英介绍,2019年,该院共受理以手机通讯店为据点的强迫交易案件9件。甘英表示,该类犯罪活动之所以定性为恶势力犯罪,主要在于该种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该种违法犯罪活动,所涉被害人众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统筹:南都记者 王卫 采写:南都记者 吕婧 实习生 陈紫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