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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揭秘发布:信丰县借贷纠纷咨询,信丰法院2021年第五期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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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江西省赣州市信丰法院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面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财产线索,如有下列被执行人线索可联系0797-3300069,我们将绝对为您保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赖胜生

性别:男

身份证:71****1518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合兴村老樟下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991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210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4.0065万元



姓名:曾华锋

性别:女

身份证:84****3326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居委会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729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500号等2案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1.4780万元



姓名:林英万

性别:男

身份证:68****4255

住址:信丰县铁石口镇坳丘村大排高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244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25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3271万元及利息



姓名:陈玉飞

性别:男

身份证:70****1810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解放路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244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25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3271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二姣

性别:女

身份证:70****0068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胜利路桃江御景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3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诉前调确61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9.2950万元



姓名:邱辉

性别:男

身份证:82****4231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羊马村羊马小组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730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868号等2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0880万元



姓名:李伟

性别:男

身份证:95****1576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新龙村庙下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938号

执行依据:(2020)赣0722民特2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400万元



姓名:杨海波

性别:男

身份证:85****1516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新仓村杨屋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179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210号等2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7325万元



姓名:施天京

性别:男

身份证:98****1514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沛东村罗子背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745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417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6650万元



姓名:施红忠

性别:男

身份证:72****1579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沛东村横港里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91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2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00万元




姓名:郑科海

性别:男

身份证:86****0413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白石村方家坑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899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73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4094万元



姓名:黄芳芳

性别:女

身份证:92****0627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龙舌村岭仔高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798号

执行依据:(2018)赣0722民初1327号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8400万元



姓名:肖先华

性别:男

身份证:82****2711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中桥路博大花苑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287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25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3525万元



姓名:刘光和

性别:男

身份证:81****4119

住址: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平田村上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68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10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3500万元



姓名:陈辉庭

性别:男

身份证:57****1853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和丰村新屋里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64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刑初308号

案由:附带民事赔偿

未履行标的额:29.5945万元及利息



姓名:林宣秋

性别:男

身份证:75****5719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大阿村四排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99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69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9956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伏斌

性别:男

身份证:83****3833

住址:南康区风岗镇南边村仓下刘屋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695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403号

案由:刑事

未履行标的额:9万元及利息



姓名:张卿森

性别:男

身份证:89****031X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胜利村朱家地前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57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诉前调确63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600万元



姓名:谢林森

性别:男

身份证:89****0311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太平上村庙前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2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466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4245万元及利息



姓名:胡富强

性别:男

身份证:88****005X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中学路一巷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885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652号等2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5578万元及利息



姓名:温过崽

性别:男

身份证:62****3012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香山村秤砣陂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642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688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3130万元及利息



姓名:廖荣华

性别:男

身份证:78****3318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水东路惠丰中心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793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诉前调确31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万元及利息




姓名:郭铭祥

性别:男

身份证:98****3314

住址:信丰县虎山乡龙州村车坝仔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81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4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万元及利息



姓名:郭爱德

性别:男

身份证:72****3316

住址:信丰县虎山乡龙州村车坝仔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0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195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8760万元及利息



姓名:简宇龙

性别:男

身份证:76****0013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萝卜园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714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407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5493元及利息



姓名:熊桥崽

性别:男

身份证:70****3037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香山村熊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25号

执行依据:(2020)赣0722民初9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7500万元及利息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