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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爆料解答:借贷纠纷律师网上咨询,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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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1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职业放贷人的噩梦来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非法职业放贷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将对民间借贷产生重大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根据新近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无资质的放贷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2年内10次放贷以上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意见》施行后,近日导报“律师来了”邮箱8@qq.com接到了很多关于职业放贷和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读者咨询,有人关注“10次放贷就构成犯罪吗”,有人咨询“职业放贷该当何罪、如何量刑”,有人问“职业放贷人的借款是不是可以不用还了”,还有的读者关注“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职业放贷”。

针对这些问题,导报“律师来了”将开通借贷纠纷咨询热线,明天(11月2日)下午3:00-4:30,你可以拨打导报“律师来了”栏目热线电话0592-2960996进行咨询。

本栏目除了为读者提供热线咨询和微信在线咨询外,还将为部分读者提供现场咨询,律师面对面为读者解疑释惑。需要现场咨询的读者,可以扫描微信二维码或搜索并关注微信号“xmlsll”预约进行现场咨询。另外,你也可以发送问题到8@qq.com邮箱,导报律师将尽快把最专业的解答回复给你。

近年来,“职业放贷人”的影响不断扩大,其蕴藏的危害性也越来越明显,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频发,司法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为此,今年4月份,思明法院发布“职业放贷人名录”,希望市民在借款过程中,谨防职业放贷人,理性借贷。

据悉,之前职业放贷人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的事情非常普遍,法院查明属于高利贷,通常也仅会驳回超过高利贷的部分,较少会追究放贷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些年,职业放贷的危害愈演愈烈,国家不得不重视非法放贷行为的危害,并最终将其纳入打击范畴。

本期掌线律师

林敏辉:湖里区法学会自贸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成功代理过多起争议标的额大、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具有非常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金融、房地产及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多家金融机构法律顾问。

黄健雄: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陈弘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消费纠纷、涉外贸易和港口物流相关法律问题,目前主要负责消费纠纷、外贸、海商、境内外投资项目落地以及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

郑静云(实习律师):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合同法、民间借贷等民商事领域。

林黎晖:福建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福建法森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在民间借贷纠纷、消费维权等民商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

典型案例

一个原告提起四百多件借贷案件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此前,思明法院曾发布一起职业放贷人的典型案例。据统计,去年思明法院共受理职业放贷人孙某作为原告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431件,其中被告均为不同的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同地方。案件涉诉总标的额高达1922万元。

在这431个案件中,借款合同均是统一的格式,都是同样的案件事实:孙某向分布在全国各地不同的借款人出借款项,并分别与之签署了《借款协议》。同时,各个借款人还分别与孙某持股的三家咨询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三家咨询公司分别为借款人提供服务,同时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

上述协议签订后,孙某在扣除借款人应向咨询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后,将剩余的出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孙某起诉至思明法院。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定,孙某实际出借金额应以其实际转账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为准。孙某仅以与其密切关联的三家咨询公司的收款证明为凭不足以证明已实际代借款人支付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上述费用不应计入借款本金一并计算。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应按实际欠款本息予以还款。故思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鉴于孙某在同一年度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案数量多,累计诉讼标的金额大,思明法院将孙某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