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修补了原被告的亲情裂缝,双方冰释前嫌。
据悉,王某和陈某是亲戚,2018年10月份,陈某以做生意办厂为由,向王某借钱。王某考虑双方的亲戚关系,遂多方凑钱后将20000元借给陈某使用,陈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陈某一直没有还款。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诉至固镇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有亲戚关系,调解能更好的促进和谐关系。调解中,双方对有无利息说法不一:陈某承认借条是他所写,但并没有约定过利息,王某索要本金和利息,他没有那么多钱还款;而王某称,虽然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且借给陈某的钱都是自己找朋友借的,每个月还要支付利息给别人。所以,要求陈某除了借款本金外,必须要偿还自己支付给别人的利息。
因双方“各执一词”,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以维系亲情、化解矛盾为出发点,一方面耐心的从情理法理上对双方进行疏导;另一方面为王某梳理该案的法律关系,告知其因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视为没有利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陈某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民间借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