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作者:杨熠,温州市鹿城区经济法律服务所专职法律工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担任温州市万州商会、温州市宜宾商会等多家商会及企业法律顾问。从业三年多以来,办理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领域。
如今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律师群体,尤其是知名律师,往往都很繁忙,因为他们经常出差,处理各种疑难案件,参加各种会议及培训等,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时间都非常宝贵。
当事人如果遇到紧急的法律问题该如何精准、高效地咨询律师呢?下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做简要示范。
当事人:在吗?在忙吗?我有一个借款纠纷案子,可以向你咨询吗?
律师:可以的。
单刀直入,切入主题,适用于所有案件。直接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文字或是语音形式完全表达出来,而不要问模糊笼统的问题。便于律师第一时间掌握关键信息,分析案情,解答问题。
律师:您跟借钱人是什么关系? 当事人:是我一个朋友,经人介绍认识的。
该问题涉及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即民间借贷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排除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律师:为什么对方要向您借钱?
当事人:对方在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找我借钱周转一下,承诺很快就会还的,想着都是朋友,就借了。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律师建议:借款须用于合法用途。若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目的而出借,则债权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自己也将身陷囹圄。
律师:借款是通过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对方? 当事人:现金。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需以现金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若双方只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但实际并未产生款项的交付,那么借款合同成立并未生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律师建议:现金交付实践中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较大,建议采取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形式支付款项为宜。
律师:这个借条是什么时间开具的?
当事人:大概有五六年了。
这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一般民商事案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建议: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要回借款的机会将微乎其微。
律师:那您在这五六年时间里面,有没有向对方要过钱呢?
当事人:有打过几次电话,对方总说有钱了就还,大家都是朋友,所以也没太在意。
这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律师建议:在得知对方长期拖欠,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对方催讨,并通过录音或是发短信等形式,固定证据材料,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期从新开始计算,这样就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只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依然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当事人:我这个案件你们能够承诺胜诉、包打赢吗?毕竟你们是专业的法律人士。
律师:您的案件,我们需要进一步查阅您的证据材料才能够具体出具评估意见,建议您带上材料,当面详谈。我们很抱歉无法对您做出“包打赢”的承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这涉及律师行为规范问题,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禁止律师做出“包打赢”的承诺,否则律师本人和律所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法条链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款:承诺办案结果。
第六款: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建议:请勿要求律师承诺包打赢。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并不是所有问题都是律师能够决定的。诉讼业务律师的作用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技巧技能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到有理有据,说服中立的裁判者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论,案件输赢的决定权在于裁判者而非律师。非诉业务律师的作用在于尽最大能力以最小代价争取最大利益。当事人的取舍和决定,外界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手的力量变化等均不是律师能够做主的。所以当事人要求委托的律师承诺包打赢,这既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也是不合规的行为。
特别声明:凡本号注明“
转自:法务之家;
编辑:微视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