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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消息:晋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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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晋江法院正式发文出台《关于防抗金融风险,推进金融生态建设的十条举措》,晋江市委书记刘文儒对此批示肯定。

首份表格式文书——加快涉金融案件审理

8月5日上午,在晋江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与六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9:20开庭审理,六名被告缺席。

9:35审理完毕,法官当庭宣判。

9:45 原告对完笔录拿到一份表格式判决书。

历时25分钟,这起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庭完成宣判并出判决书,效率之高让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和原告律师直呼“太方便了!”

本案的表格式判决书与以往的文本式的判决书不同,表格式判决书上清晰罗列原告、被告、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判项等关键项目,省去原来文本文书上的证据罗列、原告事实理由等,大大缩减文书篇幅内容,全文清晰明了,兼具效率与效果。

“这是我们根据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我院第一份表格式判决书,这对我们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很大的作用。”该案主审法官冯洁介绍。

“创新文书模式,提升审判效率,是我们此次防抗金融风险的十条举措的内容之一,今后我们将继续针对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金融类案件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加快办案节奏。”该院金融审判庭负责人洪涌介绍。

依职权保全——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

“被告明知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仍多次提出,本院合理怀疑其存在恶意拖延诉讼以逃避执行的行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被告220万元的相应财产。” 近日,晋江法院对一起涉金融案件的被告某印花织造公司涉嫌恶意提管辖权异议行为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据悉被告在该院已有多起涉诉案件,在此案之前已多次以其为外资企业,案件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晋江法院驳回并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明知理由不成立仍多次提出,晋江法院依职权作出上述裁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提出,法院应当审查,但是据晋江法院反映的情况表明,很多当事人会利用这项权利恶意拖延诉讼,今年该院发现明显存在此状况的已有200余件,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影响司法权威,晋江法院此举可谓对恶意拖延诉讼的“霸气”回应。

“法律赋予法官依职权财产保全的权利,这次我们的‘十条举措’就明确提出强化司法制裁,突出法律震慑,针对涉金融案件当事人恶意提管辖异议,申请鉴定、反诉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将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予以司法制裁。”金融审判庭负责人洪涌表示。

专项执行活动——大力化解金融积案

7月28日,晋江法院执行三大队到陈埭镇,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某知名鞋业公司一栋7层楼1.6万平方米的大楼,督促其履行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的1998万元欠款及利息。

7月29日,晋江法院执行局配合泉州中院,前往金井镇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织造公司采取停电措施,督促其及时腾空厂房,履行对申请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的1280万元的欠款及利息。

该院针对涉金融案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成效及影响显著,从7月28日开始,已分别前往陈埭、安海、青阳、金井等地,针对涉晋江农村商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等17件案件进行专项执行,共查处房产8处。近该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近期将在金融案件常态化执行同时,不定期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切实打击规避金融债权执行的行为。

晋江法院正在逐条落实“防抗金融风险,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十条举措’”,充分发挥其司法职能,进一步规范当地金融秩序,维护当地金融安全,体现了该院在化解金融风险,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晋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