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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号

义乌市司法局

上线《政风行风热线》节目

看看下面哪个问题你最关心

话题一

不动产权证

Q:

我想问一下做不动产权证的问题,我在我叔叔这里买了6个平方,现在旧改,造在了同一栋联建,现在我去做房产证,365窗口一定要让我叫我叔叔一起去做,但是他说他没有钱,不去做。不知道我自己能不能单独去做?要怎么操作?

A:

两户旧改户共同联建房屋,必须一起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不能单独登记。如果叔叔不方便前往,可以委托公证,公证后的受托人和你一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公证处电话。

Q:

义乌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过户政策,会不会在今年截止?

A:

2016年,义乌获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符合《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允许转让,目前试点截止时间还没有确定。

话题二

借款纠纷

Q:

借钱给别人,只有转账记录能否起诉呀?

A:

借钱给别人,只有转帐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就起诉,有一定的诉讼风险。最好是补充一些其他证据,比如通过电话催款,再将电话录音下来作为证据提交。不然,起诉到法院后,对方抗辩说这笔款有其他用途,很可能会败诉。

Q:

货款不好收,销售凭据只有自制的单子,像这种单子算不算法律凭证呢?

A:

收货单上如果有明确的收货人、价格、总货款,可以作为债权的证据使用。

Q:

我想咨询一下,一个客户欠我9000元钱。如果我去起诉要哪些资料和费用?

A:

所需材料清单:起诉状,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诉讼费用:简易程序25元,普通程序50元。

话题三

“无证明城市”改革

Q:

市民吴女士持“益+希望”—白求恩益赛普公益捐助项目低收入证明到江东街道东洲社区,声明需出具此证明给金华某医药公司用于买药优惠使用,该医药公司为上海总公司的代理联络点,现在全市正在进行“无证明城市”改革工作,想知道社区能不能出具证明材料?

A:

根据金华无证明工作部署,目前在金华市域范围内,企业、群众到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申办许可及办事时,无需再由申请人到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诉讼除外);企业、群众到金华市域范围外的单位办事需要证明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仍可开具。像吴女士这种情况,证明是在金华市域范围外使用的,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后可以出具此证明,最终由其汇总提交上海总公司。“无证明”不是指“零证明”,法律规定的证明还是存在的,只不过企业和群众办事不用自行提交证明,这些证明主要通过告知承诺、数据查询、部门核验等方式来获取,不用企业和群众跑去开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话题四

公证

Q:

老人80多岁,想就财产立遗嘱公证,咨询说不能公证,为什么?

A:

老人80多岁,如果符合遗嘱公证的受理条件的话,是可以办理遗嘱公证的。办理遗嘱公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立遗嘱人亲自申请;2.立遗嘱人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3.立遗嘱人拟处分的财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受理遗嘱公证。

Q:

人在外地,想委托他人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女儿,委托需要办理公证吗?

A:

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女儿,属于重大财产处分行为,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委托必须办理公证。人在外地,可以不回来,到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话题五

农村(社区)法律顾问

Q:

听说现在每个村都配有律师?

A:

今年,市司法局立足于行政村规模调整,通过公开招聘、自由竞争、律所报名、团长与律所主任“双重负责制”,选优配强法律顾问团队,按照“一所对一镇街”的结对组团模式落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我局共安排14家律师事务所承担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有119人,储备力量有28人,均已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实现了全市农村(社区)法律顾问的100%全覆盖。我们以实现法律服务“精准化”为手段,法律盲区“不留死角”为目标,进一步摸清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集结律所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团队法律服务,建立以“农村法律顾问”服务为内容、以律所为主体、以顾问团成员为服务者的“法律服务共同体”,拓展开发农村法律顾问服务产品,提供产品化、系统化、流程化的服务,有效促进农村顾问服务质量的提升、法律服务产品的多样化。

话题六

法律援助

Q:

听别人说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结果都败诉了,后来自己花钱请的社会律师官司就打赢了,法律援助是不是真的有用?

A: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把“做优做细做精”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深入推进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2018年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法律咨询6574人次,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429件,受援7631人,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Q: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A: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同时,我省在《浙江省法律援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涉及婚姻家庭、就医就学、土地承包、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Q:

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形式?

A: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因我市“无证明城市”改革,户籍为金华市域范围的申请人只需签署经济困难承诺书,便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先行给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证明;

8、司法鉴定。

话题七

以案说法

Q:

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很高,但我们对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又不懂,很多也看不明白。我想问一下,可不可以多普及一些“以案说法”方面的内容?

A:

这也是市司法局重点在考虑谋划的一项工作。近年来,义乌市司法局、市普法办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把普法宣传教育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以案说法”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方式,我们将结合社会公众的法治需求,充分运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法治解读,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重点采取六大“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以案说法”工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中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说法制度”的总体要求,各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牵头制定本单位本系统“以案说法”工作制度。每年制定“以案说法”工作计划,将具体任务量化分解到各部门和从事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将法治实践与“以案说法”工作紧密结合。

二是开设“以案说法”长期宣传阵地。结合职能职责,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刊物、挂图、宣传册等,面向社会公众专门并长期开设“以案说法”宣传阵地。市司法局从2020年开始,在《义乌商报》开设“以案说法”专栏,每周刊发一期。

三是建立“以案说法”经典案例库。组织全市律师事务所队伍,落实工作责任制,结合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实践活动,常态化编写“以案说法”典型案例,规范案例收集标准、收集方式,建立普法案例库、案例视频集、普法课件菜单,不断增强以案说法产品系统性和多样性。每个月面向社会公众,通过义乌普法公众号发布,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相关法律问题,提升法律防范意识和依法处置能力。

四是分类别分层次实施“以案说法”。有计划有组织,定期面向机关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基层干部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宗教场所人员、特殊人群等社会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案例,深入到现场开展法治讲堂、案例报告会、座谈交流会、开放日、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巡展等形式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和开设固定的宣传阵地。

五是充实基层“以案说法”宣传内容。完善村(社区)普法阵地,在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普法宣传栏(橱窗)等开辟“以案说法”固定宣传专栏,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选择典型案例每月定时更换。村(社区)法治大讲堂、法治文艺演出活动等,注重采取“以案说法”方式,提高现场普法生动性和吸引力。

六是推进“以案说法”志愿服务。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为广泛开展“以案说法”提供力量支撑。同时要建立完善登记注册、系统培训、宣誓上岗、交流反馈、评估考核等普法志愿服务相关制度,形成参与社会化、管理网络化、培训专业化、监督常态化的普法志愿服务运行体系。

话题八

法律服务民生

Q:

我有法律服务方面的疑惑,该如何与司法局取得联系?

A:

大家若有法律服务方面的问题需要解答,可以来人或来电与义乌市司法局取得联系,办公地址是:香山路391号,办公室联系电话:,法律咨询热线:、12348,对于法律服务问题,工作人员都将本着有问必答的原则,竭尽所能给大家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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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金龙 责编 |陈懿苗

编审 |金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