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山水 编号:临2016--081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达5%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16年9月21日收市,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合计买受本公司10,122,2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9954%。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5日,因申请执行人陈钟民与被执行人丁磊、黄国忠、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070号之一。2016年8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山水文化18,107,160股股份划转至自然人陈钟民名下。2016年9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将委托国信证券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以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上述18,107,160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6—067号、068号、070号、076号等相关公告)。
2016年9月21日下午,公司获悉:截至2016年9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合计买受本公司10,122,2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9954%;其中,吴太交持有本公司2,622,2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9526%;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各持有本公司2,500,000股股份,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34898%。
根据吴太交、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四人的承诺,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山水文化、山水文化的主要股东黄国忠、钟安升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山水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截至2016年9月21日收市,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合计买受本公司10,122,2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9954%。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向公司提交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吴太交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增加*ST山水不少于8,000,000股股份。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谨慎判断,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山水
股票代码:600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太交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晓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赵明贤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林宁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2016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山水“)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山水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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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吴太交基本情况
吴太交,男,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周晓艳基本情况
周晓艳,女,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三)赵明贤基本情况
赵明贤,女,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四)林宁耀基本情况
林宁耀,男,国籍中国,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之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
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就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保持意思表示充分一致,并委托吴太交代为行使作为股份所有者享有的除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经营权。
吴太交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代表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行使相关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视同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亲自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产生合法的约束力。
第三节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主要是普通的投资行为,目的是获取投资收益,并且未来12个月内将继续增加*ST山水不少于8,000,000股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山水文化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山水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持有*ST山水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ST山水10,122,200股股份,占*ST山水总股本的4.999954%。
注: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02,445,880股,其中已流通股本为202,445,880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6年9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买受*ST山水10,122,200股股份,占*ST山水总股本的4.999954%;其中,吴太交持有*ST山水2,622,200股,占*ST山水总股本的1.29526%;周晓艳、赵明贤、林宁耀各持有*ST山水2,500,000股股份,分别占*ST山水总股本的1.23489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转让前六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买卖*ST山水的上市交易股份,亦未持有*ST山水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吴太交 周晓艳 赵明贤 林宁耀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1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山水文化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
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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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