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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资讯:民事借贷纠纷开庭忘了去,开庭时间推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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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或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仍然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多出一个劳动仲裁程序,情况比较复杂。

汪律师将结合案例,分不同阶段作出分析。

【案例】

案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9年8月5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9年9月1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将该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2019年11月7日,李某又就相同请求事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关于“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系为了确保仲裁前置程序不被虚置。

本案中,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其知晓仲裁开庭时间,但因自身原因忘记未到庭,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以及李某再次申请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正确。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知晓仲裁开庭时间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自身行为所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现李某再次申请仲裁不被受理后起诉,本案不再重复审查,故驳回起诉。

【分析】

一、在劳动仲裁阶段

1、撤回申请后,还能再次提起仲裁吗?

可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员会应当受理。”

2、按撤回申请处理后,还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吗?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指出,“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从该规定看,按撤回申请处理后,是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但该复函的时间是1997年。

2017年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所以,应该以新的规定为准。

(复函的规定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精神,笔者还是更认同复函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没有用啊!)

3、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接着第2个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可以提起诉讼,但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如果申请人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受理,但会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请一定记清开庭时间,千万不能忘记,一旦忘记,就无法弥补了。

二、在法院阶段

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此规定,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应当可以再次起诉,但事实并非如此。

1、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此时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生效,已经不再存在再次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问题。

2、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期限内未裁决等没有作出实体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案件并未作出实体裁决,当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再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相应结果再决定后续法院如何处理。

最后,还是提醒大家,劳动仲裁的开庭时间一定要记牢,一旦按撤诉处理后,就没有机会再主张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