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集资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在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生产运营。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众多企业利润大幅下滑、陷入经营困难,及民间借贷利率的不断攀升,导致不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节节攀升。
一、什么是企业内部集资
企业内部集资是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通过向其内部职工公开集资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面向单位内部职工进行的负债式融资和股权式融资的一种方式,是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克服融资难题、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充分表明,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企业内部集资即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依法受到相应的规范与保护。
二、 企业内部集资行为的有效条件
1. 集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职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企业内部集资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即企业内部职工,且此处的企业内部人员不包括企业为集资临时吸收为企业职员的社会人员。
2. 集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是认定企业内部集资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之一,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的集资均不属于企业内部集资且不具有合法性。同时,集资资金不能转贷给他人牟利,不能用于私人用途,不能用于违法犯罪,企业不得虚构借款目的、以诈骗方法集资。
3. 集资资金
企业在内部集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形,即职工无力或不愿参与企业集资,但迫于企业施压或职工亲属看好企业发展情况主动要求代为出资,导致大量资金
三、企业内部集资风险防范
1. 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面向社会的公开宣传
企业内部集资的对象只能是企业内部职工,因此,对集资的宣传和推广也只能在企业员工内部进行,不得面向社会公众。
2. 不能接受企业员工以外人员的出资
企业内部集资过程中,需对员工身份进行明确的审核和确认,不得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临时录用员工,把不特定集资参与人变为表面上的企业员工,并向其吸收资金。避免因集资参与人中包含了除内部员工外的社会公众,导致该集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对于员工的资金
3. 集资用途需明确于公司生产经营
企业内部集资方案可写明集资目的、范围,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营业务,这一方面能证明集资行为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能有效排除集资诈骗的嫌疑。同时,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注意款项流转,避免集资款挪作他用。
4. 不能承诺保本付息
承诺保本付息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重要特点。企业内部集资过程中不承诺任何形式的保本,不仅可以避免承担非法集资的刑事风险,也可以避免承担不应该的兑付责任。
5. 需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合法的企业集资属于民间借贷,因此,企业在集资过程中不得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结语
企业内部集资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在资金配置方面得缺陷,尤其对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一种有效解决方案。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集资,完善集资程序,避免出现出资对象和资金
作者简介
张 琳
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