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它是我国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公安派出所两次调解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但一方质疑另一方伤情而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张某从事工程承包业务多年,雇请潘某在其项目上务工,项目完工后潘某认为张某支付的工钱少于其实际施工量,双方因工钱结算数额产生纠纷。2023年1月31日晚8时20分许,潘某在某小区偶遇回家的张某,潘某再次向张某讨要工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并上升为肢体冲突,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2月2日,张某与潘某在岳阳市南湖派出所的主持下签订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协议,约定由张某赔偿潘某医疗费360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张某认为潘某应向其支付受伤后产生的医药费,故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2月9日,经南湖派出所主持,双方签订了第二次人民调解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潘某一次性补偿张某10000元;张某一次性补偿潘某36000元。双方就此事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放弃复议、上诉、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得再次申请调解、仲裁。上述两份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直至4月6日,张某以其系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两份人民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并应张某申请前往南湖派出所调取张某与潘某治安案件卷宗,与该案的承办警官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案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后果存在认知上的显著误解或达不到误解者签订合同的目的,误解行为亦导致误解者无法享受其应享有的权利或承担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潘某二人因工钱结算发生纠纷,潘某对工钱结算数额存疑,双方应采取对账方式理性解决,但潘某采取过激方式与张某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造成矛盾扩大。南湖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承办机关,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的治安案件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案两份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字,应认定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及签署后果明确知悉,张某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两份人民调解协议,现无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