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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干货报道:民事借贷纠纷法院如何查账,股东查账发现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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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 读

股东可以基于了解公司经营目的,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薄,但是如公司证实股东查阅的目的有不正当性,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查阅。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公司的意见,驳回股东希望查阅会计账薄的请求。


二、案 情 介 绍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国会

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濮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濮阳国际公司)在2004年7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原告为公司股东,且为董事,出资31.38万元,占股10.61%。

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送给各股东查阅。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所余利润,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濮阳国际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有向原告送达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未分配过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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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8日,原告以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向被告发特快专递一份,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薄(包括总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薄),被告未予以答复。


由此,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查阅从2004年8月至2013年8月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薄。


被告认为,因原告离职后,从事的业务与其业务有竞争关系,使得被告丧失商业机会,造成损失,其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将可能有损于公司的合法权益,拒绝其查阅,是完全合法的。


三、法 院 判 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同意原告查阅公司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薄。被告所提出的原告具有不正当性的理由不采信。被告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的判决。

被告仍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再次提出再审,再审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有误,应该依法改判,经过提审后,做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同意原告查阅公司会计报告的请求,但是改判不同意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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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 师 辨 析

公司利益保护与股东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平衡好该冲突,是本案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其是否有不正当性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股东查阅会计账薄和查阅会计报告,根据法律,有所区别。

1、是否有限制?

按照《公司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规定,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资料,股权有权查阅,没有任何的限制规定。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上述规定,可以解读为,对于公司会计账薄,股东是可以查阅,非一定必须同意其查阅,且附有条件,如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有损于公司利益等等。

2、对于会计账薄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摘抄、记录,而对于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并可以复制。


(二)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性和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否则公司无权拒绝查阅。

针对于本案,公司为了证实原告的不正当性,起诉了原告张国会,认为,张国会离职后,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濮阳国汇人力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谋取了属于濮阳国际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与濮阳国际公司相类的业务,损害了濮阳国际公司的利益,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张国会造成濮阳国际公司损失达到23万元。

该事实,就能充分证实,股东的查阅行为有不正当性,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事实,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濮阳国际公司主张张国会存在同业经营行为,以会计账薄显示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如果允许张国会查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因而拒绝查阅,其理由成立。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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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引 用 依 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豫法民提字第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