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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3799件,占同期各类商事案件总量的11%,标的总额达130多亿元。近日,市法院发布南京金融审判(三),通报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进行了相关提醒。
金融借款纠纷呈高发态势
南京市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发展水平较高,持牌金融机构十分繁荣活跃,金融借款规模也十分庞大,与此相对应的是金融借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从收案情况看,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16年收案3001件,2017年收案4692件,2018年收案6106件,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27.4%、56.3%和30.1%。
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然是占比最多的纠纷类型,占到90.5%,其次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衍生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等。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金融机构胜诉率高。由于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基本均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原告,且相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来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金融机构胜诉率高,胜诉案件达结案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90%以上,是胜诉率最高的案件类型。
新型金融借款纠纷不断出现。同传统银行借款等纠纷相比,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线上金融超市等渠道拓展引发的金融借款类案件频发。近年来,金融借贷搭载互联网的风口飞速发展,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多。金融借款纠纷一般都是由于借款人债务偿还能力出现问题引发诉讼,尽管金融借款纠纷相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往往会采取“失联”等方式来规避或拖延债务的履行,这导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采取公告送达的数量居高不下。案件判决后,多数债务人也不会主动履行法院判决,需要金融机构向法院申请执行,使法院执行案件不断增多。
法官提醒
面对日益增多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如何提高法律意识,防范化解风险?跟着小编来看一个案例。
南京某银行与陈某、王某、葛某签订《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陈某、王某、葛某为联保体成员,该银行给予联保体所有授信人整体授信额度为600万元。同日,该银行与王某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葛某、陈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葛某、陈某为上述《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该银行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后王某未能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陈某、王某、葛某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葛某、陈某对王某尚欠南京某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阶段南京民营企业发展迅猛,联保、互保较多,但这也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使很多有经营潜力的企业陷入债务担保危机之中,因此在金融借款过程中,法官提醒:不管是金融机构、债务人还是担保人,应尽量慎用互联互保的情形。
对于金融机构,一方面,放贷前,要加强审查,特别是要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情况、还款能力、抵押财产性质等尽到全面审慎的审查义务。金融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防止发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互相串通的现象。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担保说明义务。金融机构在要求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债务进行担保时,要向担保人明确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担保人受骗担保。对夫妻一方向金融机构借款时,需要配偶签字的,应明确配偶签字时的身份,以确定配偶一方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是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要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不应滥用诉讼保全措施,对于债务人利用不动产对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的,且抵押物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应尽量避免对债务人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措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要防止断血式“抽贷”行为,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研判,对于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遇到资金压力的企业,要给予金融支持,防止断血式“抽贷”行为使企业陷入危机,出现金融机构债务无法得到清偿,企业无法生存的“两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