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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揭秘发布:巴中借贷纠纷律师推荐哪家,王俊林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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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1990年1月生)巴中市中医院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职员

公平正义是我的职业追求

——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不同于财产纠纷、合同纠纷和劳资纠纷,它以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居多,涉及的患者损伤大,医院赔偿额度大,因此双方的争议调和难度较大。在现有的制度里,大多数医疗纠纷能够被妥善处理,但纠纷是否依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不到保证;且一部分医疗纠纷案情复杂,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具有转变为暴力事件的潜在危害性,建立医疗纠纷调处的公益性法律中心有助于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巴州区经济发展起步晚,人民群众法律认知较弱,一旦患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方面患方担忧医院会推卸责任,一方面出于诉讼时间、成本和资源的考虑,不愿意聘请律师,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虽有第三方调解机制,例如卫生主管部门、市医调中心,但以上调解方式均以第三人或中间人参与调解,在医患双方分歧大且没有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由政府主导建立专门性质的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在制度上弥补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的不足,兼并第三人和当事人(方)的概念,允许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代表医疗机构出面与患者协商,不仅可以缓解医患矛盾,同时患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保障。我地区虽有巴中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但其受诸多限制,调解积极性不足,未充分发挥出政府调解机制应有的活力。建议强化政府的纠纷调解职能,针对社会矛盾突出、问题尖锐、潜在危害大的医疗纠纷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化解。

机构的组织建设:由司法局主导,在原“巴中市医患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强化政府调解职能。人员组成:在原有基础上吸纳各个医疗机构的医调办负责人、卫计主管部门医政科同志组成调解谈判专家队伍。组建医疗专家库:依托医学会资源,或在全市医疗机构抽取高级职称医师加入医疗专家库,该专家库在发生纠纷时负责给予专业意见,作为纠纷调解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鉴定意见性质应为医疗过错参考意见,鉴定意见应该等(次)同于司法鉴定,从而弥补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不足。加强沟通:医调中心应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保持高效的调解能力。灵活操作:调解中心在医疗机构授权后,可代理医疗机构直接与患方协商谈判,简化受理流程。

经济落后地区的医患合法权益亟需政府使用公权力进行“兜底性”保障,建立医疗纠纷调处的公益性法律服务中心,能充分保证每一件棘手的医疗纠纷能妥善处理,避免医疗纠纷出现“民”转“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