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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2日,XX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XX、高X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元)。用于归还我公司在XX银行贵阳宝山支行的贷款”,X宝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梁XX签字捺印,李X签字捺印;2014年3月13日,周XX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XX公司银行账户转账2000万元。

2014年3月28日,XX公司、梁XX、李X出具《承诺书》,载明:“XX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借到周XX、高X的2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XX支行贷款,至今本金尚未归还,该公司承诺,此笔借款将于2014年4月5日以前归还,若到期不能归还,该公司承诺将公司股权、“XX矿山”及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出借人”。XX公司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梁XX、李X签字并捺印。

2014年9月5日,原告周XX作为债权人与X博公司作为债务人、梁XX、李X作为保证人及丁方X东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鉴于X博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自愿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梁X、李X作为恒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保证责任。确认XX公司于2014年3月借周XX的2000万元,截止目前所欠金额为2500万元,乙方X博公司作为桂宝公司的关联企业,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丙方李争作为X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该笔债务的偿还承担共同责任。上述借款,恒博公司及李争承诺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即2014年12月4日前全部还清,各方确认还款的结算顺序为追索费用支出、违约金、本金、利息。上述协议签订后,债务人及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2016年10月份,原告周某某找到我,说他借给XX公司的2000万借款马上就要过诉讼时效了,向咨询下如何如何起诉对方追回借款。我查看了周XX带来的资料和了解了相关事实后分析如下:

1、周XX借给XX公司的借款,XX公司出具了《借条》、《承诺函》《还款协议》,周XX在借条出具的次日,将两千万借款汇入了XX公司账户,银行汇款流水清晰,因此,其与公司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是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金额,利息部分约定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不会支持。

2、周XX与XX公司借款的还款主体。《还款协议书》中X博公司作为借款人XX公司的关联企业,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恒博公司作为债务的加入,成为本案债务人,其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协议约定梁XX、李X作为X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承担保证责任,梁XX与李X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案的还款主体为XX公司、X博公司、梁XX和李X。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利息的承担。因还款协议书中确认还款的结算顺序为追索费用支出、违约金、本金、利息,其中律师费想要对方承担需要签订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

原告周某某采纳了我的建议并办理了委托,我们组织证据将XX公司、X博公司、梁XX和李X作为还款主体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感悟

1、借贷纠纷案件,证明借贷事实发生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借贷双方合意的证据,如《借条》、微信、短信、录音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另一方面要组织,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的证据,如收条、还款协议书、认可收到款项的聊天记录、录音证据等。

2、为保证借款债权到期时能够顺利履行,借款人可以通过增加债权保证人、共同还款人以及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方式来担保将来债的履行。

3、借款合同约定时对诉讼费、保全费、违约金、律师费等追索债权的费用明确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省下一笔因追讨债权产生的费用,同时,有利于催促债务人及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