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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追踪盘点:唐秀金民间借贷纠纷,烟台开发区老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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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057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郑春雷

身份号码:76****319X

立案时间:2016-07-26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商初字第26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郑春雷于生效判决十日内支付唐秀金货款1780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以前支付400000元,余款38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如果被告郑春雷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唐秀金有权要求被告郑春雷立即付清所欠货款,并应承担以7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的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2)开执字第27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树常

身份号码:62****4638

立案时间:2012-02-20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开刑初字第4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树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申请执行人高春静经济损失98760.4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87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于晓

身份号码:61****0017

立案时间: 2016-07-13

执行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115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荣爱丽、于晓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20990.73元,罚息228.24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788元,合计938006.97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一点七五倍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134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张爱华

身份号码:63****0729

立案时间: 2016-07-25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战海、张爱华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200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林战海、张爱华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78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龙辉

身份号码:86****501X

立案时间: 2016-07-09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691刑初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王龙辉罚款8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王龙辉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后,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案号:(2016)鲁0691执1256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朱光镐

身份号码:61****1816

立案时间: 2016-08-25

执行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691民初38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朱光镐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及费用共计102361.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73.5元。如果被执行人朱光镐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