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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热点头条:借贷纠纷开庭了未结案,民间借贷纠纷开庭后不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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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社记者 张驰发自辽宁盘锦

近日,本社接到辽宁省盘锦市居民温学东实名举报,称其与借款人齐作枕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早在2014年3月18日便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下称:盘锦中院),并于2014年7月23日开庭完毕,但却至今未下判决。因此,记者前往盘锦进行了调查采访。

法院开庭后迟迟不下判决

2010年10月末,被告齐作枕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温学东提出借款500万元,称用一段时间即可偿还,并承诺付给温学东高额利息。于是,经双方友好协商,温学东按齐作枕要求,于2010年11月1日通过招商银行,先将200万元汇至被告侄子齐新账户。同日,又按照被告要求,通过工商银行汇入齐新账户300万元。两次汇款总额共计500万元。

图为:温学东提供的转账汇款证明

到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后,齐作枕屡次无故拖延,未偿还欠款。温学东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齐作枕诉至盘锦中院。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承认上述全部事实,对审理结果并未提出异议。该案于2014年7月23日已开庭审理完毕。

图为:温学东于2014年3月18日向盘锦中院缴纳的48600元诉讼费证明

温学东向记者反映:“2014年8月20日,民一庭又通知我,要对我们自己提供的证据——《借条》进行鉴定,还需要写申请并预交费用,为了顺利下判,我只好写申请、交费用,鉴定结果是《借条》确为被告本人所写。”

图为:齐作枕向温学东出具的欠条

可令温学东费解的是,他已经按照盘锦中院的要求做了,并积极配合了审理流程,案件却为何迟迟不判?毕竟500万也不是个小数目。温学东认为,盘锦中院在案件审判程序上存在问题,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原告多次维权无果

温学东对记者说:“我的委托律师曾多次找庭长、主审法官追问此案何时下判一事,可得到的答复是没有理由不判,庭里没办法,没有合理解释。”

根据温学东律师出具的《意见书》中所述,原告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汇款回单等证据证明,被告对事实也予以确认,该案盘锦中院民一庭也采取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近乎刑事证明标准,依然还是迟迟不判。如此,极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与现有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不一致,明显不妥。

据了解,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它证据的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是关于自认的规定。一般而言,被告自认后,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自认并不意味着原告举证责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自认而确定案件事实。如果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疑点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仍然负有继续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

律师认为,温学东借款纠纷案不仅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事实,而且被告予以确认。法院没有理由不下判决。

温学东还反映:“齐作枕是一个服刑人员,身份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盘锦中院对案件采取谨慎的态度,我能够理解。但是面对清晰、充分、确凿的证据,我与被告之间是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的。当时盘锦中院告知我,等齐作枕的案件审理完之后就马上解决我的案件。可是一直没有等到消息。难道是有别的原因?”据记者调查了解,齐作枕刑事犯罪案件已于2015年审理完结。

审判逾期 案件存疑

现在,各种原因导致法院案件数量逐渐上升,法院超期结案非常常见,而部分人为因素的影响,更是加重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温学东所反映的案件为何近三年不判,是否有其它因素呢?是否真的像温学东所反映的那样,盘锦中院是否超出了审理期限?

2017年4月18日,本社记者赴盘锦中院进行了调查了解。

图为:盘锦中院办公楼

盘锦中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因领导开会学习不方便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会及时上报领导,三日内给予答复。随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对方始终没有接听。

截至记者发稿前,仍然没有收到盘锦中院的任何答复。

超期审理不但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继续延长时间的,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继续延长三个月。”

同时,最高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而盘锦中院却不顾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于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置之不理,并采取拖延搪塞之举,实在令人费解。

对于本案盘锦中院究竟何时判决?本社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