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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报编辑部评选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均为本报2019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淘宝店铺案、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证券从业者违法“炒股”被罚案、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刘忠林国家赔偿案。

这十大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应本报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冷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灿铃、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韩春晖为上述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精彩点评。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

常某与许某为网友。后许某通过向常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的方式,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而许某未按照合同向常某支付服务费,故被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常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并作出收缴常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30743元的决定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刷单炒信”“暗刷流量”及有偿删帖、有偿水军都是互联网领域“数据造假”的黑灰产“毒瘤”,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及相关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规甚至是刑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电子商务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刷单炒信”“暗刷流量”和帮助“刷单炒信”“暗刷流量”的经营者,将面临罚款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例如,2017年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在2018年的“爱奇艺公司诉杭州飞益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首次确定“刷流量”行为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行为。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本案中所指出的那样,“暗刷流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必须加大力度予以根治。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

瓦莱奥公司系“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专利权人。其发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还提出了临时禁令申请。上海知产法院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亦因此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于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不予支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根据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在北京揭牌成立,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全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统一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该案首次确认了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探讨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首次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历史性突破,无疑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司法公信力。

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

认为“小猪佩奇”形象被盗用,该动画形象著作权所有人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将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网上宣判形式,公开宣判了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判决被告两公司赔偿共计15万元。宣判后,被告嘉乐公司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体现了涉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优化外商营商环境。《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明确规定,涉外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是国际公认的基本法律原则。中英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小猪佩奇动画是艾贝戴和娱乐壹两家跨国公司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小猪佩奇动画是艾贝戴和娱乐壹两家跨国公司拥有的美术作品,曾先后在美国和中国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其享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依法受保护。本案中,涉案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与小猪佩奇有关玩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该案判决结果彰显了我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也表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种类的销售者对于所销售的不同商品所承担的审查义务不尽相同,电商平台与平台内销售者所承担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也不相同。如何构建起清晰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注意规则,仍有待深入研究。

同业竞争者恶意投诉淘宝店铺案

江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了同业竞争者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该恶意投诉行为导致王某淘宝链接被删除,且受到降权处罚。王某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某赔偿自己因商品链接被删除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法院认定江某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江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1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对恶意投诉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这就是,同业竞争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得侵害其他同业者的合法权益。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通过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的产品存在侵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原告正当商业利益,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以民事责任予以制裁,是维护经营秩序和诚信道德所必须。故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值得称道。这个案件还有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恶意投诉,与刑事犯罪中的虚假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都具有相同的恶意性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恶意投诉者应当看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这种恶意行为,差别只是一步之遥,如果继续恶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就有刑事责任等着他了。第二,千万不要认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网络空间是法外之地,可以任意而为。只要实施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不论在哪里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领域的诚信秩序所必须,任何人切记不得任意而为。

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男子在永定河冰面遛狗时溺亡,其家属以有关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幼儿抚养费等共计6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难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且其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最终导致溺亡,该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本案的最大看点,是受害人因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自负其责。对拦河闸和消力池等水利设施,冰封的水面存在危险,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知,面对经营者设置的安全警示而不顾,冒险进入危险的冰面,存在对自身安全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虽然令人同情,但是并不能因此而令无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自担后果。本案的价值,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如果对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损害后果,无法获得行为人给予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往多有案件为顾全受害人的损害而判决或者调解无过错方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法律而言,界定本案被告是否有责任,还是要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尽管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将其扩展为经营者。民法典草案对此也采纳了经营场所和经营者的概念。本案被告是经营者,在其经营区域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即使发生他人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

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莫先生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筹得15.3万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

大病筹款,是社会救助贫困患病者的慈善行为,体现的是公众的善意和慈爱。本案被告因子女患病,进行公开筹款,一是隐瞒自己有财产的事实,二是在筹集善款的事由消失后,却将筹款作为私有财产。这是检验一个人良心的试金石。

要知道,筹集善款的捐款人都是热心人士,或者富有,或者也是贫困者,他们拿出自己的钱接济贫困者,救助危难,都是高尚行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善款,甚至将筹集的善款据为自己私有,是欺诈行为,是借机欺诈获得他人捐款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在民法上就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判决本案被告返还筹集的善款给捐赠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时,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筹集善款的管理,是在源头上采取措施,体现了法官的责任心,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证券从业者违法“炒股”被罚案

证券从业人员杨某因被认定利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交易金额3亿余元,盈利1400余万元,上海证监局对其作出没收已获违法所得并罚款43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提起诉讼,均被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冷静

本案为上海金融法院挂牌成立后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因涉及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所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而引起舆论和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所涉核心问题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所致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标准。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或控制亲属、朋友名下账户违法“炒股”并获利的违法情形,向来是证券监管的重点对象。但因该类行为具有时间跨度长、电子化证据多、证据隐蔽分散、违法行为主体认定难等特点,也一直是证券行政执法中的难点。就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标准而言,本案的两级审理法院均认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若行政机关已经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了间接证据,能够对违法事实的发生进行相互印证,且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则可推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本案的审理结果,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明标准,为法院对此类处罚决定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也通过在该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引导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预期,推动证券执业的合规化。

刚刚修订出台的新证券法并未改变对从业人员“炒股”的法律禁止,还将股票之外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一并纳入规制范围。本案的启示意义还将继续拓展。

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

上市公司方正科技因涉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后,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法院依职权将卢某等4位股民的案件选定为示范案件,判决方正科技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4名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方正科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冷静

在世界银行于2019年10月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大幅上升15位。上海作为样本城市之一,通过世行营商环境评价对标改革,取得的成就即包括“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排位进入了全球前30名。由上海金融法院初审、上海高院终审的方正科技虚假陈述引发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一案,以及由此实现的投资者保护之司法实践水平的提升,是实现上述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此案对于股东诉讼便利度的优化所具有的创新意义,值得深入总结。本案所确立的示范判决机制,在证券民事诉讼的案件管理、群体性案件的繁简分流、法院审判能力和司法救济力度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增强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可圈可点的有益尝试。

在案件的代表性方面,本案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所需关注的所有技术性要素,即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计算损失、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如何把握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其他因素”等等,因此示范性非常突出。此外,本案引入专家意见和专家资源以便利审判流程的推进和强化审判结果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令王某等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王某等11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林灿铃

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作为该庭的“第一起”,该案的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该判决系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是对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有效运行的一次实践检验,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反映了当前贯穿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的社会进步的文明状态,为生态文明建设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起到了导向和促进作用。同时,该案的审理有益于社会道德教化,充分彰显了人性良知之伦理基础,而且从严格调整关系主体的行为出发,明确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同时凸显了公益诉讼这一新制度,使“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文明理念嵌入人心。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

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25年3个月,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2019年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刘忠林进行460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韩春晖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因其获得迄今为止最高金额的国家赔偿被广泛关注。特别是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97万多元,与人身自由赔偿金占比高达75%。尽管不能因此形成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先例”,但在目前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缺位的情形下,该案对未来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仍然具有“风向标”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特别重申精神抚慰金的“抚慰”性质,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35%。显然,该案已经逾越这一原则。但是,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逾越”并未背离合法性与正当性,反而综合考量了“生存照顾”的各种因素。

一般情形下,评判一个人精神损害是否“后果严重”的考量因素为精神受损情况、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影响、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这些因素其实已经构成了公民的基本生存要件。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法治国家提出“生存照顾”理论,强调照顾百姓基本生存是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在本案中,刘忠林在经过9217天的无罪羁押之后,最好的时间已经被剥夺了,已然失去了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存的条件和能力。因此,这种逾越一般标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发挥了“生存照顾”的社会功能。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