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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万荣县借贷纠纷,运城中院执行局张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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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攻克执行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7月27日,运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通告》,并向社会通报了两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文明军向社会发布了执行《通告》;执行局政委张平通报了两起拒执罪案例。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家新闻媒体、中院执行局和研究室全体人员参加了发布会。发布会由中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姚运兴主持。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决战决胜阶段,运城中院将举全院之力,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通告全文如下: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通告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山西执行攻坚跨年大行动现已经进入第三季“法治力量”百日行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全市两级法院所有未结案件进行一次再梳理,从2018年7月开始持续开展各种执行专项行动,确保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取得实效。现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告如下: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凡在执行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觉到执行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

2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必须主动到执行法院(执行局)全面履行义务,否则,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股票、投资权益或者其他财产权,并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予以强制拍卖或者变卖。

3逾期仍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和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并视情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财产藏匿地开展搜查和强制审计。

4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执行法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限制其高消费。

6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征信机构,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步在电视、网络、户外大屏、被执行人住所地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开曝光;执行法院还要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联合惩戒。

7对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单位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定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或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除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外,同时将其失信情况或者拒绝协助执行情况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及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建议给予相关处理。

8鼓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通过举报人民法院发布悬赏令的被执行人,并使案件得到执行的,将按约定比例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从通告之日起,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举报电话:0359-2620114

案例一: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法定义务,且长期躲避法院执行,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薛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判决薛某某和其妻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史某某人民币533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史某某向该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5日,该院向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既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长期逃避执行。因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移送芮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8月2日被芮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告人于2018年3月19日到芮城县公安局古魏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8月法院判决后至2018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维修务工,总收入达30000余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薛某某及其妻刘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史某某的谅解。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全面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薛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法定义务,且长期躲避法院执行,虽然在侦查期间主动履行义务又主动投案自首,仍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申请执行人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下,主动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董某某经营一家加气块厂,杜某某在其处买卖加气块,欠材料款163615元,陆续归还8万元,剩余83615元一直推托未还,董某某遂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2月7日判决被告杜某某在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董某某材料款83615元。因被告杜某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人董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万荣县人民法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5万元。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某名下有桑塔纳轿车一辆和登记在其妻子薛某名下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执行人员立即采取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杜某某拒不申报财产又不配合交出车辆,致使无法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10月10日,万荣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了杜某某,杜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万荣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经侦查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2018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向万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该院审查,符合《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立案标准,决定予以立案。万荣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杜某某从2018年年初至5月期间曾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个人消费3万多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于6月1日决定对其实施逮捕措施。被逮捕后,杜某某慌了手脚,急忙联系亲戚家人要解决执行案件,6月5日,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杜某某当场支付董某某7.5万元,董某某向该院申请撤回起诉,这起执行案件得以成功解决。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本案中,被执行人杜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又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采取拘留措施后仍然不履行义务被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动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法院将其逮捕后,其才幡然醒悟,主动履行义务取得自诉人谅解,使一起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闫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