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
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乙地产公司发放1.5亿贷款,用于某地产项目开发,乙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对乙地产公司在建工程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以期房形式出售,与多个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多名业主担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提起多个行政诉讼,导致案件中止审理一年多。后行政诉讼中业主一方败诉,法院确认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案恢复审理。案件进入诉讼已经两年,甲公司急于兑现不良债权,乙公司债务缠身经营陷入困境。
为稳妥化解这起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法院邀请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借贷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员与法官首先对该案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该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将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乙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强制执行会使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陷入破产危机;另一方面执行抵押物房产势必引起多名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后续诉讼,执行不会顺畅,也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通过调解给予乙地产公司一定的履行义务缓冲期,让乙公司有机会调整经营,盘活资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甲公司债权实现,也能够使乙公司逐步实现良性运营。确定调解方案后,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相关法律,调解员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次沟通,甲公司同意延展履行期限,乙公司表示一定积极筹款,按期履行债务,这起涉案标的大、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律的刚性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漫长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调解的介入为缓和上述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径。本案是一起大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双方当事人均为诉讼所累,希望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放贷问题,给债务人企业再生机会,使债务人有机会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相较被动强制执行效率大大提高,社会效果也更佳。
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联手,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立足行业情况提出方案建议,是调解方式的创新,分析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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