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公司被强制清算,强制清算结束,公司还能申请恢复执行吗?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被强制清算结束后,如果公司还未注销,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如果公司已注销,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法以公司名义再申请执行。
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261号江苏隆和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隆和公司以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为由主张对所涉执行案件不予恢复执行是否于法有据。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但未注销的,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应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
本案中,虽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在另案中裁定终结对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但由于华鼎智恒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华鼎智恒公司仍有权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申请恢复执行。
况且,隆和公司作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华鼎智恒公司在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恢复执行,并未加重隆和公司应承担的法定清偿责任。因此,隆和公司引用另案裁定认为华鼎智恒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无权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2执异10号泰兴市房产开发公司、北京华鼎智恒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无人能够向清算组移交华鼎智恒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进行清算,应终结清算程序”为由裁定终结对华鼎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因此,华鼎公司虽被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清算组并未制作清算报告,也未注销公司登记,华鼎公司主体资格并未消灭。
本案被执行人房产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作出(2016)苏12执恢49号执行裁定,将本案交由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房产公司以华鼎公司的执行案件均应由清算组所向清算受理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要求撤销本院(2016)苏12执恢49号执行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