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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潘卫春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1721********1031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居民委员会东风路76号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陈林林与被执行人潘卫春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7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2019)琼0107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2019)琼0107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0)琼0107执113-11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陈林林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陈林林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陈林林偿还借款本金33173元及利息(以3317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交执行费39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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