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倩与被告洪孝博、蔡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629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洪孝博、蔡美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王倩借款13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洪孝博、蔡美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倩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蔡美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洪孝博、蔡美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