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关注动态报道:借贷纠纷律师事务所纠纷,东莞长安典当

阅读: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东莞市某典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实现律师熊光荣

【案由】:典当纠纷

【被上诉人】:吴某某、冼某某

【裁判结果】:变更一审判决,改判两被告偿还借款及综合费、利息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1日,典当公司作为甲方与吴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提供位于东莞市某房屋作为抵押担保通过典当(抵押)的方式向甲方借款。双反约定了利息、综合费及逾期还款利息。

同日,通利公司作为甲方与吴某某、冼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提供东莞市某房屋作为典当合同的抵押担保。

后吴某某、冼某某向典当公司先后借款105万、10万。

后双方约定了延长典当合同及房地产典当抵押担保合同的典当期限。

在延长典当合同之后的期限内,吴某某、冼某某有再次借款20万。

后因吴某某、冼某某未能按期还款,典当公司将两人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综合费、利息等。

一审法院,作出裁判,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关于典当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

后原告典当公司提起了上诉。

【办案经过及分析】:

本所律师在接到典当公司的委托后,通过查阅双方之间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分析该案属于典当纠纷,并且委托人典当公司已经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典当业务。遂,向法院提起了典当纠纷诉讼。

本所律师一审过程中,多次向法官声明该案应适用典当纠纷的相关办法和规定,不该适用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计算综合费等费用。

一审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及按照民借贷的相关方式计算的综合费。

本所律师认为该案应当适用典当纠纷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及管理办法来进行审判,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且计算综合费的方式应当适用典当纠纷的相关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本所律师向委托人典当公司分析案件及诉讼策略后,典当公司同意了本所律师的诉讼策略,二审继续委托本所律师上诉。

本所律师在二审当中,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双方成立典当关系与否以及典当综合费等各项费用计算方式进行论述,据理力争。

最后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的部分判决,认定本案属于典当纠纷,变更了该案综合费、利息费的计算方式,律师依法为委托人争取到原有的最大利息。